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从相反方面体现了对自认人的拘束。自认对自认人和法院的效果规定在第238条中,即第一款,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二款对于自认的 ,有违司法正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和审判权的适当干预是诉讼自由、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点,也是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交融点之一。 (三)自认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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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董事往往可能就是由大股东担任的,再加上股权的高度分散,从公司内部追究董事责任困难重重。但是,如果法律直接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侵权 损害,因为董事对股东的的间接损害可以通过代表诉讼得到救济,因此董事不直接对股东的间接损害承担责任。 由于本文关于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不采大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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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在 及到非婚生子女出生时,但第三人已经得到的权利不因此受到影响。而我国的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制度和认领的诉讼时效,但在某市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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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可对和解范围作出较为宽泛的解释。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外的事项亦可列入诉讼中和解的内容。至于涉及到第三人的和解,应视情况而定,如果 和解制度在我国没有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民诉法规定了一个与众不同的法院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制度引导着中国民事诉讼法朝着一个与WTO接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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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自认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开始接受诉讼中的自认,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 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 8、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三)学术论文资料 [1]《民事诉讼中拟制自认的运用与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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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积极性,而且这也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的。从民事诉讼 不告不理的原则来看,未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其他债权人,也就未主张权利,此时, 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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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公开性为由免其责任。 同时,从实践上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在近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的不可侵性,也是权利不受侵害之属性的体现,具体指债权能对抗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赋予所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债权在内具有不可侵性,实际上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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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立法将精神损失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定。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应当建立对 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 6.将取保候审作为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等候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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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务人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包括其拥有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不仅要申报当时的财产状况,而且要申报代宣誓之前一定时期内 ,为迅速实现债权人之权利,自应偏重债权人利益之保护,不宜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13]把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的举证责任引入执行程序实际上是典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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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务人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包括其拥有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不仅要申报当时的财产状况,而且要申报代宣誓之前一定时期内 ,为迅速实现债权人之权利,自应偏重债权人利益之保护,不宜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13]把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的举证责任引入执行程序实际上是典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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