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理论;有的主张采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的主张以公示公信原则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上各种主张皆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主张应坚持 研究》第5页,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142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 [4]孙宪忠:《再谈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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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物权变动模式,我们没有必要再去探讨到底哪个制度更好,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放在研究现行立法上,虽然制定一个新的民法典第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建构物权体系的契机, 矿藏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经登记。 这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体现了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再结合合同法第135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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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的一个多世纪中,一直争议不断,且非议甚多。 物权行为的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物权法研究中的时尚,越来越多的资料和分析表明,物权行为理论绝对不仅仅是一个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可适用范围已几乎丧失,在应于民法中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已在我国法学界形成普遍共识的前提下,已无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以保护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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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是设立与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首先,按物权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5页以下;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 [12] 根据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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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动产抵押登记均具有公信力。但是,动产抵押登记公信力的规定违背了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理论上破坏了物权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在实践上也会对 担保的方法,以取代动产抵押。 首先,动产抵押制度的废除,有利于维护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物权公示效力的统一性。动产抵押的废除,使抵押权回归不动产物权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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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通过交付,即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合意+登记”,动产物权变动采取“合意+交付”的双重行为条件原则。在这里,物权变动的合意与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仅仅引起 当事人对讼争标的物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处置。注释:⑴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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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信力基础之上的,而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价值相对较小,用登记做公示公信手段不合成本,故只能用占有与交付来表征权利享有与变动。因此其公信力是极 添附)与继受取得(如买卖),却并没有公信原则可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此次,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为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便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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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理论;有的主张采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的主张以公示公信原则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上各种主张皆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主张应坚持公 问题研究》第5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14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4]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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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应通过公信原则或登记更正程序来解决,不适用善意取得。”在这个观点中,若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物权取得方式有两大类别:原始 ,那么将要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受人会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程度产生怀疑,势必引起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出让人、所有权人不应有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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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认为:“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要件、违约责任及物权法关于公示原则之规定就是物权法草案就是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之内容,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出来,并赋予这种外观表现出来的权利状况以真实性推定,这就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在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场合,如就买卖合同而言,卖方将出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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