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都适用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不应以责任的发生原因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为界定标准,而应以归责原则为界定标准,即仅适用于实行过错责任 很多国家的民法均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的补充性公平责任,即在受害人不能从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如监护人那里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为公平起见,可以在不剥夺无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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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期前拒绝履行为突破口。故在立法化之后,期前不能亦惯性地处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制的范围之外。此举在实务层面上当无不良影响。但若着眼于预期违约制度学理的 日起的三个月内充当自己赴欧陆旅游时的随从,5月11日被告通知原告不再需要其伴游,原告遂于5月22日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3]不过《公约》未能清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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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版,第181-185页。)。就此,可以发现民事责任能力适用于探讨违约责任承担与否的范围极其有限,故各国传统民法理论多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即属侵权行为能力,但 未有规范,但学说解释似应从之。果真如此,则若依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而负其责任,涉及的将只是侵权行为能力;而若依不当得利返还之规定而使其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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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相同,所以,在此模式下,我国侵权法应当明确,在履行利益的范围内,禁止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六、共同侵权 广义而言,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 额之增减)。即不因为其故意或过失,以及其过失之轻重如何,而有差异。 按照完全赔偿规则,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所谓所受损害,即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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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民法典》和其他基本采德国模式的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是债编的组成部分。对损害赔偿与违约及违反其他债的损害赔偿的共同性法律问题,在民法典债编多有 原状。此规定被称为恢复原状原则,换句话说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恢复原状。这样规定就为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奠定了立法根据,恢复原状内涵的伸缩性很大,学者有不同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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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先对其予以了明文规定。2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责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的行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之虞,公司可以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主体权利行使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对象等要素予以限制,并公示公告,以减少不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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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遗留之旧疾未祛, 却反添新疾。一则, 对于损失之性质仍未予以界定;二则, 二审法院虽明确律师过失履职侵害了原告依遗嘱继承遗产之权利, 相较 该利益。另一方面, 律所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因死亡而发生转移, 故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返还。 该案纯粹经济损失范围明确, 边界清晰, 受损害者仅有被害人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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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 4、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它受到可预见利益的限制,即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确认。但是合同法未全面地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行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大多为法理解释,且不尽统一。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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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诈骗人的有罪判决亦非法院批准撤销合同的有效形式。被诈骗人若放弃撤销权,可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合同被撤销时,诈骗人应负给付返还责任;若其犯罪行为 是针对行为人是否故意为诈骗行为,而非针对行为人是否故意追求致害结果。[73] 至于损害赔偿范围,若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基础,则为信赖利益损失,且不超过履行利益;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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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过失违背信赖关系之行为时,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对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4]。王泽鉴认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的过重的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并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基于特定的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它有其事实基础和理论根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11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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