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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非监护关系。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民法学原理,监护人的监护权不能自动转移到学校。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之 委托给所选择的学校,从而形成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目前普遍存在的家长为子女选择学校,接受教育的现象也证明了这一点。 二、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归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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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家长对子女的监护责任自然地转移到了学校。因此,只要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可视情况 过于自信,都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特殊性,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和让与。[2]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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