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终审判决后的案件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再受理并裁判的法律效力,民事判决则用既判力来表述。所谓既判力,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作出后 赔偿的做法,就与民法规定相悖。[9]再次,有必要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其与民事法律相冲突以及与法律原则相悖的部分,[10]同时,应当扩大另行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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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支付相一致的原理。 (三)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 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的规定,向 诉讼费;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2)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二审判决作了变更的,再审法院应当重新确定原诉讼费用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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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理论体系并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予以重塑。第四,实践中所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民事审判改革乃至于民事审判制度、司法制度的改革,迫切需要有正确的 因而仅从诉讼法一元论或实体法一元论的角度来解释诉权问题,显然是不够科学的。[46]换句话说,由于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领域,诉权所要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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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详尽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等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从司法解释上改变了一步到庭的做法,取得了一个较大的进步。 (1) 的建构与完善以及审理结构的调整等,因此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是民事审判方式的又一重大改革,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汲取国外有益经验,逐步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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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由谁来行使这项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及规定中,没有明确证据交换的主体资格。目前在学术界对证据交换主体 产生。 (一)庭前证据交换不能替代庭审程序 庭前证据交换只是庭审准备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庭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具有各自独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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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导致法院的裁判有时也就不可避免地与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相背离,与公正这一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相违反。因此,为了使法院裁判尽可能地接近和达到这种 原生效裁判,并经第三审法院许可的,才可以申请再审。同时,对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也应作更严格的限制。 总之,审级制度是为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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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告,官不理。 告是理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告就没有理,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理是告的必然延续,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 ,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院形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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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法院撤销或改变原一审刑事判决时,原生效的民事一审裁决则不得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待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终审裁决后再继续审理 兰主编的《刑法法规摘编》;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马原《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实用问答》;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4、梁文书、田沪明、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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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权几乎不受限制。在这种立法和司法背景下,根本用不着法律再来量化法官的释明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对民事诉讼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开始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方式都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将法官释明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为规则纳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范中来。2、公开原则。释明应当公开进行,释明的内容应当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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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刑一庭。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 的,原审法院可以作为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在再审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 对于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刑事被告人仍需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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