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上的不确定性,必然对物权流转过程中的交易安全带来影响,也为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提供了途径。 (一)破坏了我国传统的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 。 (二)增加了相对人交易的成本和风险 既然《物权法》改变了原来的单一公示制度,加入司法裁决导致物权变动的方式,那就应当对两者之间的衔接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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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创造价值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为周全的制度安排,抵押权并因之被誉为担保之王。在传统民法上,抵押权的上述特征和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相契合,与基于动产交付的公示 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符合逻辑的推论。《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4条、第16条已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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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之所以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除了依据公示公信原则,更重要的是另一项制度,即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受让人善意的受让,如果得不到保护,交易的结果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下,人们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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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用益物权,在传统民法逻辑体系里很好地解决了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物权法》中公示原则以及对物权的保护方法都可以适用于动产用益物权。当前最为 益物权理论去解释原有的问题,同时完善动产用益物权的公示制度,允许其流转。如我国《物权法》第23、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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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前生效。二、处分人具有处分权限时,处分行为才能生效。三、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还应适用公示原则。[15] (二)处分行为背离法律行为的真谛? 很显然,处分 的法律行为,具有德国民法意义上处分行为的全部特征,因而特定性、处分权、物权公示等条件的满足均为其生效要件。这样,就在出发点上有效回避履行行为是否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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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迁。彭学龙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论证了物权优先到债权优先的变迁。[15] 他认为,物权的追及效力在现代物权法体系中已无容身之地。除去了追及力 当事人理应承担某种危险或不利益。公示公信力是物权变动制度的灵魂[18]公示是物权支配性、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和表现形式。物权公示产生的公信力可以帮助交易人建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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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分问题,其并不能完全解决在区分原则之外存在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行为,如德国物权法中的假处分行为,而且,区分原则的法律后果的发生,也需要借助交易的便捷与 区别。按照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是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等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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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不过,考虑到物权法定原则的负面价值,制定物权法时应当尽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具有公示方法的物权纳入其中,尽可能减少对物权类型规定的遗漏。 4、 应当看到,抵押权的独立性原则,一方面是德、瑞流通性抵押权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之一(另一基石为抵押权的公示与特定原则),另一方面它也使抵押权的价值权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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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 它与一物一权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共同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从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编纂活动中,物权立法一直遵循法定主义。中国台湾地区民法 即所有权模式中,民法为了使第三人知晓所有权的存在,创立了公示制度:动产所有权依占有,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依此推定第三人知晓所有权的存在。至于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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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登记作为权利取得的生效要件。[11]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其目的无非体现物权公示原则,而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立法 也要求立法通过引导,使得当事人在取得权利后尽快完成事后的登记,以彰显公示性原则。这就体现为以下的制度设计: 第一,各国和地区为了将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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