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法定代理人的连带责任。2、行为能力标准的立法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317条规定:“本民法典有关非契约责任和不当得利之题的规定,得适用未成年人的 责任。”[11]法国法还通过判例进一步确立了:法院没有义务查证未成年人是否能辨识其行为的后果。在1984年5月9日判决的Derguini一案中,一个五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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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35条享有对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权。[8]后者必须有赖于承租人履行返还行为才能实现,[9]其不是“形成权”,而是“请求权”。“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 [41]3、也没有其他责任的适用余地。按照违法行为“三分法”的观点,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有不当得利之债和缔约过失所生的责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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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可见,我国“物权法草案”对物权行为是否独立存在的态度仍与瑞士的折衷主义类似,即规定物权的变动是基于债权 ,则“该制度与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权利担保瑕疵等制度的矛盾就无法调和,容易导致民法体系的混乱”[3] 而承认“物权行为”,则有利于我国在民事立法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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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人保护规则融会贯通,并与不当得利巧妙衔接,使不当得利及其相关制度获得更为清醒的概念和广阔的适用范围,在建构民法 《法学总论》第15章《“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 [4]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5]陈华彬:《论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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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终的结果却是:虽然买受人根据物权行为取得了所有权,但鉴于债权行为的无效,其必须按照不当得利将其取得的物权予以返还。从实际效果来看,物权 中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自然而然的逻辑结果就是:在引起绝对权变动的这种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理所当然就是特定的权利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简言之,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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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合理解释,从而可以保持属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一种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主观不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等 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79——143页。 [27] 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28] 梁慧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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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己丢失了信用卡及其密码的缘故。由此可见,该种因拾得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谓南辕北辙。何故还能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呢?恐怕只能归结为 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他人遗失物的,则只能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不当得利行为处理。概括上述,在因拾得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场合,可以区分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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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一般的受贿行为与受贿犯罪的界限划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与情节相比,数额起主导使用 ,也包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其次,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的界限。甄别属于合法报酬还是不当得利,实践中应该把握的几点是:主体是否为科研和工程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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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巨额财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很可能是贪污、受贿所得,但也可能是其他违法所得,如走私、违法经商及不当得利等所得,成分复杂,即所谓的外界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因此,司法机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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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巨额财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很可能是贪污、受贿所得,但也可能是其他违法所得,如走私、违法经商及不当得利等所得,成分复杂,即所谓的外界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因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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