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为其原因的,将该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不以债权行为的欠缺或不存在而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这就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例如,在买卖关系中,出卖物交付后, (如已登记),但事实上并未变动(如当事人间并无真正让与的意思),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这种情形初看起来与理不合,但它却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为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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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之上,甚至产生排斥他人侵害该标的物的效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第三人故意通过受让或者毁损标的物的方式来使买方的债权不能实现,则买方可基于第三 仅有债权的效力,而该法第104条所规定的基地承租人、地上权人、典权人等的优先购买权则具有物权的效力,故在共有人与基地承租人、地上权人、典权人等的优先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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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无效或者被撤消,都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仍能取得成功。而正是因为物权行为相对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特别是其无因性,使其与不当得利制度结下了不解之缘。以下,笔者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等一道无效或被撤消。例如甲受乙欺诈以A物与乙之B物互易,并依让与合意交付,如甲依法撤消互易合同,则甲将A物交付给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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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未证券化但确实存在的债权,如债权以债权证书或其他足以表彰债权存在的文书,如存折及相应印鉴、债权让与票据等形成存在的,学理上认为可适用善意 相关立法来看,也都采取赃物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做法。 (四)明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 善意取得涉及原权利人,无权出让人和善意受让人三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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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若权利取得人取得权利时为善意,则在此之后,不管其是否得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受让人再转让财产时,不管接受财产的第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必须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就动产让与达成合意,此种合意为债权合同,若该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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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将所有权让与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带来的利益之一是,所有物返还的证明变得单纯化。亦即基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这就是所谓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但此处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处分行为还是负担行为?应当说是指的处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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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此种夸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认为“一切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也包括以单方法律行为放弃或者抛弃的不动产物权等。但以下情形除外: 1.不动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让与而随之发生的移转。在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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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社1997年版,第473页。)顺便指出,在韩国,债权性质的租赁契约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三)传贳权的效力 1. 效力范围 关于土地和建筑物的关系,韩国采 享有的传贳权向他人设定担保物权,但设定契约中约定禁止让与的除外。 第三,除设定契约中有不得出租的约定外,传贳权人可以不经传贳权设定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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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转让时,民法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所以它规定: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必须将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 人为承兑人来说,无论是承兑在先转让在后,还是转让在先承兑在后,承兑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善意票人。例如发票人甲因向乙购货,签发本票给乙,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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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之判定标准,唯抵押物价值因而减少,发生首次流拍、无人应买或出价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等相当程度之不利影响方有适用余地。而其具体实现方法,既牵涉理论上之正当 标的的处分违反仅以保护某些特定人为目的的法定让与禁止的,该项处分只对这些特定人不生效力[33]。在分类上,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相对应,且合同无效系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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