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当债务人的行为属单独行为时,应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已经转移财产时,原则上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被告;若财产尚未转移时,应以债务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 [5] 杜丽,夏军: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3期。 永城法院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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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时,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满足日常零用的小额购买也 债权,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时,债权人的权利也就及于第三人。五 结语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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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作规定,所以,对破产欺诈行为根本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在新破产法草案中,首先,区分规定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 的立法中称为违反正常经济原则处分财产行为,其范围还应包括订立其他有关财产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以非正常高价购买财产等行为。立法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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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作规定,所以,对破产欺诈行为根本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在新破产法草案中,首先,区分规定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 的立法中称为违反正常经济原则处分财产行为,其范围还应包括订立其他有关财产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以非正常高价购买财产等行为。立法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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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作规定,所以,对破产欺诈行为根本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在新破产法草案中,首先,区分规定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 的立法中称为违反正常经济原则处分财产行为,其范围还应包括订立其他有关财产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以非正常高价购买财产等行为。立法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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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4)双务合同,下设双务合同和附条件赠与合同、行为的整体性特征、情势变更(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不 ),包括清偿、代位清偿、通过合同的撤销(Aufhebung)、通过单方法律行为的撤销、终止;(4)债务关系的继受,包括债权转让(通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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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故此,应作为个人债务对待;7.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8.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扶养 原则。《解释一》第十五条仅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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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对此应注意两点:第一,该被代位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非现实存在的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例如赠与合同的承诺能力或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 代位权的调整范围;将放弃债权和处分现有财产的,作为撤销权的调整对象。因此,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加以注意,避免发生混淆。 2、就代位权的行使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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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种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⑦] 有疑问的是, 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该先后履行顺序随合同的撤销或解除而归于消灭,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情形,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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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合同法》分则中第167条(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权)、第195条(赠与合同的解除权)、第203条(借款合同的解除权)、第224、233条( 合同约定的期限并未届满,允许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放弃、收回甚至撤销违约行为,维护合同的效力确有必要,所以应当设计履行拒绝催告程序。④情事变更。情事变更原则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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