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法,对市场经济秩序 会产生危险的破坏作用。 由于非计划内破产的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就造成了不同 国有企业的职工 不享有优先的地位。 三 目前在我国由于观念、条件与制度的局限,存在大量待破产企业应进入而无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问题,但也有许多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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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以才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实施破产清算并处置变现后还债,这种先变现后还债的特点决定了破产案件的债权受偿须在企业资产处置后, 抵押合同之外由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实施的一种抵押登记环节的解除,而非抵押合同的解除,更非对抵押效力的否定。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特定性的表现,通过登记这个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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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怕反应太大,不利推进。当然以上纯属揣测。所以,什么是个人破产?个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完成经济再生。当初我国首例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2、上报财产债务人应当在申请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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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制约恶意优先清偿之作用,但同时也会使债务人在此期间内所有的自愿或非自愿的清偿行为面临可能全部被撤销的风险,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会严重 健全、经营信息记录未必完善、事后很难核查等方面的问题,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过程中,要求破产管理人举出能够证明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的证据的确并非易事。[19] 但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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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债权抵销时,自愿承担此项危险。在受动债权于破产程序终结前成就者,破产财团固受有利益,但其利益似非与自动债权抵销之全部金额,因受动债权如其条件 第104条规定的内容与之基本相同。 我国旧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未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况。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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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债权抵销时,自愿承担此项危险。在受动债权于破产程序终结前成就者,破产财团固受有利益,但其利益似非与自动债权抵销之全部金额,因受动债权如其条件 第104条规定的内容与之基本相同。 我国旧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但未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况。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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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参保,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 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如已经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劳动者再行起诉用人单位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不予受理;如用人单位以非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可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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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优惠清偿必须是在债务人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作出的;⑤这种行为使得债权人得到了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本来应该得到的更多的利益。 可撤销的优惠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1 程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是国家意志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具有既判力和约束力,非经正当程序不可撤销,而调解书则是国家司法秩序在私人关系中的实现,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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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多少,即不能反映案件审理的难易、繁简程度。破产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管辖权,而非机械地按工商登记级别确定管辖。企业的破产案件 拖延和消耗。 其四,允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效果,只能加剧众多破产程序参与人之间的争执,延误案件的审理和破产清算进程,会损害广大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利益。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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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法人制定了统一规范的退出机制和挽救机制。从所有制来看,无论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还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从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看,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外,对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清算,也做了必要的衔接。因此说新破产法是在原有的破产法试行近二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60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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