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和城镇居民因而可以享有和行使独立于土地公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它们是新的财产存在形式,与 。物权法作为财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功能也在于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在于协调在国有土地上国家与土地使用人之问的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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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上将会遇到的问题《物权法》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规定主要在两个层面,即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制度设计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基于所有权的入会权基本上没有差别,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被称之为总有。关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否应该以总有形式定位的研究在国内并不多见[4][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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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地役权制度运用的空间。不过,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二级市场的形成,与现代物权法重视物的使用相契合,未来在我国的不动产领域极有可能会形成以使用权为 的限制,即只能设立带有铁栏杆或不能开启之玻璃窗孔或窗户,这是在所有权制度上,对相邻不动产当事人的利益再度进行法律上的直接调整,以期促进相邻关系的和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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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制度,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在取得方式、权利的行使和期满后的续展处理等方面也体现出了中国特色。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动产抵押成为了与不动产抵押并列 ;再如,该法第14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创新规定,解除了广大普通商品房购买人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房屋问题如何处理之忧,颇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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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漏洞范 围之处,整合法律规则体系提供的技术和工具,给出调整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机制,通过对要件事实与法律后果的合理运筹,使得对宅基地取得问题中 以成员权为逻辑起点,界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分配的法律结构,不 仅暗合于我国农村村民集体潜意识的深层结构,而且由此推演而生的制度设计可以免除合法性论证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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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对农村集体土地而言,征收的客体是土地所有权;对国有土地,因不存在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市场,仅有土地使用权市场,故征收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难以操作。 [15]参见陈小君:《后农业税时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南方农村报》报社编:《中国农村发展论坛论文集》,2005年,广州,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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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13]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整合为地上权;以具有全部用益物权特质的农地使用权, 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 并将四荒土地使用权纳入其中, 建立符合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改革方向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关于物权的法律效力, 他物权的效力优于土地所有权。[14]尤其是土地使用权从性质、内容和功能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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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制度,我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在取得方式、权利的行使和期满后的续展处理等方面也体现出了中国特色。在担保物权制度中,动产抵押成为了与不动产抵押并列 ;再如,该法第14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创新规定,解除了广大普通商品房购买人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房屋问题如何处理之忧,颇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32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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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初设立制度中即采取了合同主义方式而抛弃了登记主义。这一变动完全是为适应中国大陆地区农村的实际状况而作出的特殊立法安排。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原初设立亦采取了合同 生根本性冲击或致使供役地人完全放弃原有的利用权。否则,即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应适用地役权制度来调整。第三,供役地对需役地的土地交付只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0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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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初设立制度中即采取了合同主义方式而抛弃了登记主义。这一变动完全是为适应中国大陆地区农村的实际状况而作出的特殊立法安排。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原初设立亦采取了合同 生根本性冲击或致使供役地人完全放弃原有的利用权。否则,即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应适用地役权制度来调整。第三,供役地对需役地的土地交付只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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