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日益呼唤担保物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以促进交易安全,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顺畅实现。质权制度以其便捷、可靠的担保功能备受青睐。近代社会以来 价值全方位实现,仍离不开一般债权质担保功能的补充作用。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德国固有法的“应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让与他人占有者,除得向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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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须有初始登记;水权转让,则有过户登记。而水合同债权转让属于债权让与,因债权无公示方法,于是该转让也就不强求公示,登记至多为 ,而是按照物权合同理论在分析。他们认为,“物权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界定产权交易边界与规则的法律行为。”“在市场供给自然资源的条件下,有关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物权契约往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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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第一,留置权为法定权利,须具备法定条件始能产生。若债权让与,则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不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法定条件,自无留置权可言,第二, 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不得主张留置权而留置托运人的财产不予托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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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而且这钱不属于德国民法典第110条所谓的“零花钱”。此刻,买卖合同(债权行为)和未成年人的付款行为(物权行为)因为“共同瑕疵”(无行为能力)而无效 作了明确说明。作为这一立法思想的体现,该法第1条规定:在自由让与场合,土地所有权基于Auflassung而转移,受让人仅在土地登记簿上为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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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原权利人利益并导致交易不公[19]?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下出卖人之“牺牲”与善意取得情形原权利人的“牺牲”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善意取得中权利人之牺牲建立在第 主张: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带来的利益之一是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证明变得单纯化,即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标的物的原权利人,只能对让与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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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只有在该义务意义(Pflichtgesinnung)上,人才找到了他的规定性。那么,法律与按照其规定性自由之人的关系是如何的呢?法律的出发点是对到处都相同的 制度的最终设计,该制度构架包括了两种制度,债权担保让与以及担保性所有权让与制度,加之,将让与担保制度设计目标局限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房预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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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特别形式的宣称,这种转让只能被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认。”[6] 德国法与法国法则完全不同,德国法采取的是物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即认为当事人之间要发生 。在只有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场合,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项规定土地所有权让与协议引起的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债权行为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在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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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实施条例10条); ——涉及权利移转的双方行为,如商标法39条; ——与程式有关的双方行为,如合同法128条仲裁协议; ? 约定: ——相当于Versprechen, 契约等消灭债的关系之契约的考察,以及对于债的标的变更契约、债权让与契约、债务承担契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初步的结论。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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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范围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其转让无效,然而学者亦认为:“抵押物的让与,原则上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30] 前已言之,我国担保法关于限制抵押物 物上代位是在抵押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所有权侵害之赔偿请求权、公用征收之补偿金债权上成立的。[49]“值得注意的是,近现代多数国家和地区民法,关于抵押物的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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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它在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中都有适用,处分行为中有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智财权行为;负担行为中有债务约束债务承认、票据行为和代理权 :《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页。)。 七、物权行为与中国物权法之发展展望——代结论 民法有两个基本的任务,一方面是调整人们的伦理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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