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笔者探讨了认识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之确立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诚信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可分离性、外在形态 诚信原则 种法律事实,即使不合法的行为,也包含着意思表示 这一要素,必然产生相应的私法效果,故应恢复传统民法法律行为的本来含义。笔者将另著文阐述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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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有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 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 。在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下,公示方式的完成本身不具有法律行为的意义,而是纯粹的事实行为。 尽管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对待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不同,公示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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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效果。其法律性质不同于民法上抵销之意思表示,不能仅凭被告一方对原告为抵销意思表示而立即发生消灭债权的形成效果,应当依照诉讼法上有关诉讼行为所适用的 版,第130、183页。 [25] 参见陈刚:《抗辩与否认在证明责任法学领域中的意义》,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第80页以下。 [26] 由于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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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关于物权行为的探讨愈发激烈。笔者对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应持的态度,谈些个人看法,共商榷。 一、 该原则的基本意义是,当事人所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表示出来,进而决定该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决定物权是否变动。 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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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它就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表明,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物的交付才成立[3]。 其二,该词典认为赠与是要物合同。它认为赠与是合同 物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对这种将合意外要素视为要物合同的成立要件的理论需要说明一点。这即是,更多学者开始据此认为此两类合同中交付行为的意义不同。在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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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之物权行为,在理论上尽可将其纳入债权契约之意思表示中,同时表示之。其他赠与、互易、设定担保之等皆可如是。 王先生一方面认为:通说多方设法使 时,经常使用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范来对物权行为进行制约。这些常用的规范主要是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如关于诈欺或乘人之危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违背善良风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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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即使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前有犯意或犯意表示,即使有相关的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佐证,即使获得了行为人对其预备行为的口供,亦难以达到法定刑事证明标准。如果 为有形预备,制造条件为无形预备。[66]但是这些分类对于限缩预备犯的处罚范围并不具实质意义。预备行为的非类型性和无限定性决定了其与作为不法有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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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行为。理解德国解雇制度,先得了解德国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的通过单方面(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能摆脱合同债务法锁的法律制度 日期为2003年12月24日。须注意的是德国对于职业培训人员的解雇保护目前对我国没有借鉴意义,因为我国没有相应的职业培训制度。 [23]《劳动岗位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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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也属于法律行为学说的范畴。在许多情形,出于信赖保护的原则,我们对意思表示作出规范性解释;信赖保护并且导致以作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具意义之可归责 或上缴国库。实际上很多情况是上交给国库了。[13]我国《物权法》中仅有遗失物的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赃物就适用善意取得。如此规定之目的乃是源于对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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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的适用范围确实存在限制,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登记簿的公信力。由于我国法并非如德国法那样对全部的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而是同时兼采登记 是无效的,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与登记公信力是不相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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