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误,不须考虑判决、裁定生效时间长短,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却有明确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后按照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的期限执行。笔者认为应补充规定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至提起再审上诉的短期期限。 参 考 书 目 [1]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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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作出让步,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解决民事纠纷非常有效的和解中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和解仅有两条简单的权利 签字或盖章,和解即生效。 3、在二审达成和解时一审判决和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当事人在二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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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富有意义地参与这一程序问题的解决。突出表现为: (一)民事诉讼法除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对法院做出的管辖异议的裁定有上诉权外,没 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 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对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自然可依照民诉法有 关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但是,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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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诉讼恶意,故在二审程序中禁止简易程序的适用,是弱化简易程序的功效。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未能充分发挥简易、迅速解决纠纷的 的,双方当事人对统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困难等等。二是限定转换时间。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时间,应限制到举证完毕时,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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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当判决经第二审法院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的,该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当判决系由第三审法院作出时,由于第 ,通过主张的可预料性标准对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进行适度修正,已成为今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在理论研究和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予以考虑。 【作者简介】王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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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否则即为程序违法。(二)关于简化庭审方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按步骤进行,一个环节也不能 裁判文书,6月11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诉期限从6月12日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决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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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认为没有错误的案件,直接驳回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1条、第142条和第14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 中,在进行再审立案审查时,审判人员对审查期限可以随心所欲,想审多长时间就审多长时间,让当事人有遥遥无期之感。有些案件,由于未及时进行复查立案,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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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很大的压力,据调查,德国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中,大约用43%的时间花在判决书制作上。[9]尤其应当指出,近几十年来,德国某些法院开始实行在判决书中表达 庭审前的阶段,法官也可以进行调解,加强法官在庭审前的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作用,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庭审前如能达成调解,也是极有效率的。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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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民事法律对举证期限(即举证的时间效力)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有些在庭审以后提出新 办案效率及办案质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规定在30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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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这里存在着一个举证的时间问题,值得研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关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限制方面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在审判 的权益,主要是极不合理地将一审、二审判决的效力置于不稳定地位,影响法院审判程序作用和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只有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举证时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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