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拒绝,且不构成受领迟延。但一部履行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时,依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5]。金钱之债的履行即属于此类情形,一般情形下,债务人部分支付 。不仅债法总则如此,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总则等也是如此。例如,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可适用于一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但并不适用于具有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反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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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侵害,而不是人格受到侵害,因为现代民法中贯彻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存在人格减等等人格受限制的情况。 即使从人格权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我认为,将人格权放在 如果现行的合同法对此又未作出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关于债的履行、变更、担保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使无名合同、混合型合同在法律上有所依循。可见,合同法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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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因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债的关系法的分则中,有的条文用义务,有的条文用责任。 德国民法典的责任体系, 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该章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性规定,应排在第2章(第1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章分为三节。第1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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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二、民法典债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 1、概览 2、诉讼时效法的变化 3、新的履行障碍法(违约法) 4、解约权 5、在买卖以及加工合同中对 的理由。首先,一部法典总有通用的法律制度或者基本原则,例如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诚实信用等等。就民法中极为重要的意思表示[74]制度而言,由于民法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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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 债相比较,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例如,关于债的履行规则,主要适用合同之债,对侵权之债是很难适用的。因为合同之债中履行的数额和具体义务是事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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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仅在后面一种情况之下,始能够适用给付不能不构成债的规则。现在看来,萨氏观点中存在着诸多的合理成份,至少是没有像《德国民法典》制定当时的通说 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19].1998年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也在第4:102条中规定,仅仅由于合同成立时所负债务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关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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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当事人纠纷的裁断规则与法官的适用规则。毋宁说,有如海因里希雷曼(HeinrichLeh-mann)在意见书中指出的,其意义更在于,基本规则第一节即言简意赅 (第2条)、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第3-8条)及法律的效力范围(第9条)。 立法目的之不妥,已如前述。调整对象之规定自《民法通则》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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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拒绝,且不构成受领迟延。但一部履行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时,依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5].金钱之债的履行即属于此类情形,一般情形下,债务人部分 。不仅债法总则如此,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总则等也是如此。例如,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可适用于一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但并不适用于具有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反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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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分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他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的局限性之克服》一书中讲,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两种:一是适用于物权法领域的诚信 信用原则的理论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法领域。 广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善意的心理态度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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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外,许多被定位为特别民法的法律,或散见于许多行政法中的特别民事规定,究竟何所归?具有特别债法性质而被泛称「商法」的海商、票据、公司、保险, 于少数共有人之权益甚钜,在适用上自不宜扩大其范围,及于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出租」[64],似乎非常在意对私法自治基本原则的维护,然而为什么同样是处分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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