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如果规划条件未被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则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可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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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房屋。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也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中只要土地使用权还在使用期限内,应是地随房走,而当 但从房地产权现状为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及买卖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在城乡一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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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说专用权人已经取得该部分绿地的所有权,这里,一次卖断的永久专有使用权在性质上已经相当接近于所有权的权能,[40]只不过是法律规定和学说见解无法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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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宪法第十条的修改产生,表现在国务院1990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成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其 使用权,在取得方式上:宅基地使用权采用审批方式;土地使用权采用合同方式。在权利内容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不可投资入股,而土地使用权可以。在身份限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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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折价补偿”的法律基础解释为不当得利,才符合逻辑。如果双方均有所给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当事人愿意采用“差额”法返还不当得利,即“应当折价补偿”的法律 人间的独立契约。〔68〕对我国法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役权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也应如此解释。这不仅是因为它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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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在所涉问题项下开宗明义地坦承:“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 的使用权人而已,至于开发公司能否现实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则取决于相关行政当局是否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此可知开发公司实际上并非是自资产公司处以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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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采取招标、拍卖、协议 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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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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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有以下特征:设立时须根据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多是强行性规范;属于用 和消灭等,须经不动产登记,权利人须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可自由转让;如果根据出让合同取得,其权利人须支付出让金,根据划拨取得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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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交易安全,以彰显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影响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 效力待定,而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如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房产占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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