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不许的。其次是在没有国土部门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以乡(镇 共有人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只能把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才能真正体现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使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护。六、以宅基地上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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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永久地向所有权人负担租费的关系,本质上是不公正、不利于土地权利交易。 (三)与英美法系国家地产制度的比较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条例是参照香港土地批 永佃权具有长久存续性。土地使用权更侧重于对土地使用经营权利的保护即侧重于土地使用价值的发挥而地上权侧重于建筑人的保护。我国建筑物、土地为两个所有权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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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传统一物一权观念的变化,则可通过公示制度明确权利的归属和范围,如空间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该文大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 权利人向土地地表上下扩展其权利的范围,就是土地的纵向范围。土地的纵向范围是土地满足人们使用的重要条件,也是土地作为财产的必不可少的因一纱。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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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锐减、地价飞涨,有关地区国家不得不兴建高层建筑物以解决市民的居住问题,使土地之效益发挥到最大。高层建筑物,是空间的纵向延展,由于其造价昂贵,绝大多数市民不 :表决权、订约权、请求权、选举权、监督权。(3)成员所承担的义务:法律的原则有一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对等,没有任何权利是不对应义务而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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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广东省城镇 转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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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呢?从上述各种观点来看,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共有四项:专有权、共有权、基地利用权和成员权。笔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行权和共有 所有建筑物均由基地支撑着。因此,应当认为区分所有人对基地都有共用的权利。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区分所有人取得区分所有权,即取得了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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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执字面,转失法之真义也”[19](P160)。另外,就一般观念而言,地上权之标的仅以土地为限,于建筑物上不可以设定地上权。但有学者指出,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引起土地的 ,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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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基于静态财产归属关系而加以阐述的一物一权理论,其本身确实存在某些天然的困难和不合理:例如在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上,在罗马人眼里 人享有“信托所有权”,而国家作为委托人享有“收益所有权”;有人则不惜借鉴欧洲中世纪土地权利在封建制度下所有权与利用权的肢解,提出所谓“商品所有权”理论,认为对于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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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一部分实际上不可能由某一人完全支配,其他所有住房的权利及于专有部分。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如何定位仍值得探究。(二)关于上述失灵现象的解释 权利进行支配,只是与所有人相比,权利的形式和内容不同而已,两者并没有区别。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所有权就是一种“权利束”。如甲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他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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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于标的之范围:中国内地典权基于土地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以下)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体性之 有发生之可能,况台湾地区实务上迄今并无案例发生,[11—p109]似对典权的时效取得存有质疑。反观中国内地学者多数采肯定意见,[9—p404][12]所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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