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上了解案情的全貌和案件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如果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以及鉴定结论,就难以达到上述效果。对于勘验、检验、鉴定鉴定人员 否定辩护人提出的一些辩解,解释辩护方提出的疑问。 对于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应以最能反映原物的客观性、真实性、直观性为最佳证据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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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如,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勘验、检查笔录,而未将辨认笔录规定在内,因此后者并非法定之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辨认笔录 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分别询问的原则进行调查,那么,就应当承认该调查笔录的证据能力,毋庸进行证据转化而可以直接用作证据。 可见,从证据法理上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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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在案件中调查、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他们是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等多种证据的提供者,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对于法庭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进而做出 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不能依法会见,在此之前形成的讯问笔录即不得作为指控证据提交法庭;再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恐吓等非法行为获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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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效率的双重要求。是分析案情,正确裁判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是法院系统内部检查案件质量、总结办案经验的重要资料,也是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进行 或办案法官亲自记录等等。我国几大诉讼法明文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也特别规定人民法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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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起什么作用、应当如何理解其性质呢?笔者认为:从形式上讲,询(讯)问笔录只能是侦查人员、审查起诉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一个工作记录,是他们寻找 首先应审查证据的证据力。侦查机关制作的各种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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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4. 当事人 和书记员签名。 11、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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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其内容、涵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证据的一种。如各种文件、帐本、检查报告、书信、传单、合同等。其特点是利用文件内容或涵义来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书面形式记载下来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也可以被看作是书证,因为它们也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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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上了解案情的全貌和案件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如果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以及鉴定结论,就难以达到上述效果。对于勘验、检验、鉴定鉴定人员, 否定辩护人提出的一些辩解,解释辩护方提出的疑问。对于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应以最能反映原物的客观性、真实性、直观性为最佳证据举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0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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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将电子证据单列出来,算不上有实质的进步意义。 同样,侦查实验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也有机会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这类证据皆为侦查过程中形成的 漏洞。证人提供证言,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在诉讼之前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证人证言笔录,并不能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只有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的例外情况下,才允许提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24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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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进行实质性的重新审查,仅能通过阅卷进行二审裁判。这种根据公诉方移送的案件笔录来审查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成立的二审裁判方式,不仅二审的实质意义不大,同时迫使 证明作用加以确定;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构成犯罪有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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