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债及其制度中,都不尽理想;只有规定在债法总则中,才最为合乎逻辑。3.债的履行与债法总则债的履行原则、许多履行方式、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 把它简称为“四层结构”。如此,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就需要从合同法编的具体规范至合同法总则,再至债法总则编,后至民法总则编,层层上升,又返回,循环往复,寻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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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代化的要求二、民法典债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1、概览2、诉讼时效法的变化3、新的履行障碍法(违约法)4、解约权5、在买卖以及加工合同中对 的理由。首先,一部法典总有通用的法律制度或者基本原则,例如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诚实信用等等。就民法中极为重要的意思表示[74]制度而言,由于民法典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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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考虑各种利益关系。(7)关于债的履行规则,主要适用合同之债,对侵权之债是很难适用的。因为合同之债中履行的数额和具体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而 、集中地作出规定。第二,第一种模式不利于对受害人提供统一的救济、手段或方式。应当承认,各种侵权即使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有特殊性,但不否认它们都是作为侵权要适用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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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侵害,而不是人格受到侵害,因为现代民法中贯彻主体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存在人格减等等人格受限制的情况。即使从人格权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我认为,将人格权放在 ,如果现行的合同法对此又未作出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关于债的履行、变更、担保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使无名合同、混合型合同在法律上有所依循。可见,合同法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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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医疗契约应脱离雇佣契约,成为独立的债的关系,并在民法上进行明文规定;应使无能力者的治疗成立契约,并在私法上对医生与受保险给付的患者之间 [33]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荷兰学界也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认为原则上应仅适用于侵权法领域。1992年新荷兰民法典于“债法总则”编中明文规定了精神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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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因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债的关系法的分则中,有的条文用“义务”,有的条文用“责任”。 德国民法典的责任体系 民事责任的承担。该章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性规定,应排在第2章(第1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章分为三节。第1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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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人责。发展后—→以物(财产)作为担保,是为物责。从而产生债法上一项基本原则—→‘债务人之所有财产,是为所有债权人之总担保。’而所谓物责,即以债务人 债的关系的情况下采用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民法中的责任只是和违反债有关。在违反其他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也适用民事法律责任。所以,正确一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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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仅在后面一种情况之下,始能够适用“给付不能不构成债”的规则。现在看来,萨氏观点中存在着诸多的合理成份,至少是没有像《德国民法典》制定当时的通说 合同法的发展趋势[19].1998年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也在第4:102条中规定,仅仅由于合同成立时所负债务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关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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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买受人有权选择或放弃此项买卖,或请求以分别估价的方法确定保存部分的价额而买受。在债的消灭中,民法典第1302条也规定:作为债务标的的特定物毁灭 给付而成为不能。这样一来,履行不能所包含的内容极为宽泛,几乎可以涵盖各种违约形态。德国民法基本采纳了这一观点,将给付不能的概念适用到违约补救和责任之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423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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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已经负担了相应责任,对新合同履行中的意外就不应再负责。故也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⑶有学者认为: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 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1期。 24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77、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412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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