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的集中体现,真的无法跨越现实、迈进未来从而独立发展?这似乎不单是对因果关系的论证缺乏严谨逻辑推理,而且完全忽略了法学研究应该有的预测功能,从而忽略了法律的 的社会控制采用的是纯粹权力模式,而今在竞争经济的培育下,市民社会逐渐成熟,原来的权力空间减次消退而由民众权利进而填充,通过私权和私法的社会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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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这一时期颁布的《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落实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却采取了罗列企业权利的方式,令人感到 ,因而其法律的调控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私有制国家。? 第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第三等级的形成以及他们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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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民主”在民法之特别法(商法)上,应当仅仅涉及程序问题而非实体权利。如果对私人的权利实行民主,那将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市民社会也就不再存在,私法将 曾对正义作过这样的解释:“正义是建立个人与他人[社会,公众,政府或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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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这一时期颁布的《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落实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却采取了罗列企业权利的方式,令人感到 因而其法律的调控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私有制国家。?第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第三等级”的形成以及他们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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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历程,几经修改,仍在德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从20世纪第一天开始生效,是代表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市民法典;它是继1804《法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编是债法,第三编是物权法。这样,把民法财产法部分中的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严格划分开,分别规定于两编。法国民法典规定有“契约或合意之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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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547(b)条款的行为一概予以撤销,很多时候将破坏交易安全,也会与市民社会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背离。美国破产法中的偏颇行为可撤销制度建构的是 的缺失,债务人财产的稀缺性,导致了债权人在争夺利益过程中竞争相当激烈。 这样关系熟、具有信息优势的债权人就会千方百计地从已陷入无力清偿状态的债务人那里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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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分法”。他们认为近代的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相分离的,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与此相对应,出现了公法部类与私法部类的划分。[1] 古罗马人认为公法 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现代西方学者认为,私法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私人或私人团体;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 现代西方学者认为,资本主义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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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条件与因果关系。因此,税法显然应该纳入财产权制度性保障体系之中。税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在于防范和对抗国家征税权的任意行使,维护和保障私人在市民社会生活中 。因此,税法规范的前提,则不得不直接、间接的适用私的交易法,即民法、商法上所使用的概念,用以直接描述税收构成要件(如财产交易、股息所得),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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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为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系统的构建,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的民法成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是天生的私法,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的习惯法,商法的许多 自由竞争时期发展而来的私法自治的矛盾心理。参见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法学家》1997年第3期。 [6 ]假如没有罗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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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本法的观点看成一种“大民法”观念,它包容了所有与建构市民社会相关的“私人性”的法律。这种私法力求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种普遍性的“共同文法”[54] 上的私法,本身就是一个联系的整体。它不仅使“不存在本质性区别”[65]的民法与商法之间,可以携起手来;也使得国内法下诸多“涉外部分”(即往往称之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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