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事由,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为由排除行为的犯罪性,日本即是如此。而中国则将被迫行为规定在共犯论中,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为由减轻或者免除刑事 情况。[56]据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过行为的支配从而支配整个犯罪事实,因而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通过意思支配进而支配整个犯罪事实而成立正犯;组织犯因在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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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和帮助犯,其中实行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分担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人,不分担实行行为而在共同犯罪中进行组织、领导、策划共同犯罪活动或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活动 不可取的。至于《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不合理性以及该种情形的教唆行为的性质具体判定问题,笔者将在后文加以研讨。 (四)基于共犯停止形态认定视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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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界定单位犯罪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单位行为和单位意志。特别对单位行为的构成、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的体现、利益归属的 的定罪与处罚造成混乱, 因此, 必须从理论的高度予以解决。 一、单位整体性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判定 (一) 单位行为的构成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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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例, 但此项制度在我国现有的侵权法中并未得到承认。共同犯罪中最严重的共同犯罪形式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的犯罪形式, 其以实施某一种或 一方故意而另一方过失。在一般共同危险行为中, 数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法律推定的各自过错。[13 ] 而在共同犯罪中, 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须具有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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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这两类不同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基础,却直接提出各自的认定标准,必然是存在偏差的。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时缺乏明晰的判定标准,给单位犯罪实务 负责人。上述人员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并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承担单位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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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出具借据或收据),并通过财务入帐,形式上是合法的。因此通过对出借行为的分析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从该行 人员出借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较易判断,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为的判定。一般而言这些人都具有双重职能身份。其对内享有决定本单位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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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我们确实也很难判定行为人数行为之间是否实际具有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 客观说中形成一部说和包容为一说其实 ,将吸收犯中的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情形纳入牵连犯中,而将吸收犯限于两种情形:一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要是在共同犯罪中,组织行为吸收实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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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过限很少触及。从现有资料看,已形成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表述有:(1)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都是依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分类的(主犯、从犯),这对量刑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无法解决定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3.1.1 对组织犯实行过限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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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说)基础之上。合一说认为正犯就是实行犯,将正犯的判断问题转化为实行行为的认定,而实行行为的判定又以构成要件为根基。所有这些认识都是形式的客观说之 的是分工分类法,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所作的划分,其对应的是教唆犯、帮助犯与组织犯。而主犯所依据的是作用分类法,是按照行为人在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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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按照共犯人行为的性质与活动分工的特点,把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国家还加上一个组织犯。二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把共犯人 的认定要么是主犯要么属于从犯,按照否定论者对独立与否判定标准的理解,他自然会得出教唆犯不是共同犯罪人中的独立种类的结论。所以,单从形式上看,似乎否定论者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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