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原则的体现。我国刑法第192条和第193条写明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明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不是立法的疏漏。相反立法者的本意 由前者向银行开立根本无交易基础的空信用证,然后,再由后者持之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贷款到期之前设法予以偿还。这种行为,单从客观方面看,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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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犯罪了呢?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 科学的。通观我国的刑法立法模式,不难发现,立法模式的不统一使得金融诈骗罪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不相协调,这也是造成理论界与实务界莫衷一是的根源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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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转帐支票载明的收款人不符的情况下,将该款从原告结算中心在其营业部223000945帐户中转至其信用卡部储蓄专栏,收款人名称为濮阳市区建筑公司金怀学。而后, (2005)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裁决书认定:“银行在转帐支票中收款人没有背书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款转入其他帐户,导致申请人任红训及被申请人惠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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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对自己发出去的假钞不负责任,银行为什么不以发假钞谋利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银行方面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要求客户在取款时当场验钞来解决,如果客户不 了信息基础。几乎所有的中介组织的基本工作都是收集、加工和传输信息。比如说,信用卡公司负责对持卡人的信用审查并提供信用担保,这样,商店和饭店只认卡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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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规定是不予赔偿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 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果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吗?在此本文将引入实质可罚性概念来予以反驳。在刑法学 为有限的四、五种,使这些法条的功能大打折扣。如骗取信用卡、签发与预留印鉴相符但与预留银行密码不符的支票等行为的处罚很难找到立法依据,或者过于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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