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侵占罪所保护的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故何某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 江西黎川县法院江日庆、横峰县法院许光 的完整实现,实质上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的财产权利都是进一步的威胁和损害,故何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盗窃罪。 江西泰和县法院肖承池: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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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而更值得非难,反而以侵占罪处以更轻的刑罚,明显不协调。故而,笔者认为,出于毁弃的目的转移占有后,无论是放置一边,还是转而加以利用,均成立故意毁坏 诈骗罪的牵连犯三种处理意见。[72]该案中,对于杨树所有权人王某这一被害人(损失的是树木)而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但对于宋某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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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李某拒不返还,导致案发。这是《人民法院报》上登载的一个案例。张某的行为可以分为将5万元占为己有的前行为与将卡中10万元取走的后行为。 的钱的占有仍不失为银行占有,任何人拿走都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尚需说明的是,理论界均认为许霆第一次取出一千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15]其实,对于多出的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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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元。B县人民法院对杨某以盗窃罪论处,但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的行为性质是职务侵占,只是因为未达到入罪的数额要求,最终对其做 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35]参见《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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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一种不作为而非作为。在许霆案中,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是否属于给付不当得利,关键要看许霆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如果许霆的行为 被害人参与的自愿程度作为这三种犯罪的区别之源。盗窃罪的被害人是不自愿的;侵占罪的被害人虽然自愿将自己财物的占有(possession)委托给被告人,但对于被告人后继的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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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被否定。此时,他人拿走该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占有要素当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客观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事实, 据为己有,当然就要以盗窃定性了。[13]相反地,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理由是,控制、持有关系的成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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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后续的骗取赔偿或者骗免债务的行为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无论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盗窃行为之前,还是盗窃之后临时起意,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综上 占有说的影响,日本刑法理论中对于作为行为样态的占有更加关注。例如,为了论证盗窃死者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很多日本学者承认该行为侵犯了死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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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只是乙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即使甲身扛行李,该行李的占有者仍然是乙。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另一方面,乙将行李交给甲时,甲也没有欺骗的故意与 并非A与非A的关系,各自具有自己独立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盗窃罪的行为并不当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在上例中,张某的行为自始自终都表现为一种平和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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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侵占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之后,这一特点也是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如与盗窃罪相比较,虽两罪的行为人最终均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依然构成侵占罪。王作富教授所举的某甲住某乙房,以自己名义出卖,商谈中被乙发现,王教授认为这种行为是侵占罪未遂。其实,这个案例中忽视了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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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被否定。此时,他人拿走该自行车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占有要素当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客观的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事实, 据为己有,当然就要以盗窃定性了。[13]相反地,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理由是,控制、持有关系的成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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