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第二百四十五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二百四十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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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 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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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第二百四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第二百四十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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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 六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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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第二百四十五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二百四十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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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二百四十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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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第二百四十五条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二百四十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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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第二百四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第二百四十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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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第六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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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 。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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