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再犯罪。 既然缓刑的执行存在缺陷,判处缓刑后的少年犯还可能重新犯罪,那是否还需考虑适当控制对少年犯适用缓刑呢?答案是不仅适用而且应该扩大缓刑的适用 工作,判处缓刑后要明确告知缓刑少年犯缓刑期间的权利义务,强调缓刑期间杜绝违法犯法行为,并向少年缓刑犯及其监护人送达如《监管令》[4]等成文约束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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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逃匿行为不可罚,其理由就在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那么,犯人教唆第三者藏匿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藏匿犯人罪的教唆犯呢?日本判例以以防御权的滥用为根据,一贯持肯定 对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的界定。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82]因此,区分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也只能从法益保护原则出发。违法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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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五刑为苗族所创,其迹甚明。长江流域为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乃历史之实情,但中国古代刑法是否苗民所首创则另需考证。《尚书吕刑》所言苗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实是指出苗民之 》释灋(法),其义乖乱,但读者或可从中理出些头绪:一是获罪因犯法,可知法乃确定是否获罪之准则;二是刑罚亦需有法,此应为刑法;三是制器需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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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上,上述分类仅适用于重罪,轻罪案件中所有的参与者均被视为主犯,而且轻罪的事后从犯完全不负责任。 《1861年从犯和教唆犯法》(Accessories and Abettors Act 1861)颁布之后,前三类犯罪参与样态的区分开始失去实际的意义。在此之前的普通法规则对于刑事犯罪的从犯,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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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上,上述分类仅适用于重罪,轻罪案件中所有的参与者均被视为主犯,而且轻罪的事后从犯完全不负责任。 《1861年从犯和教唆犯法》(Accessories and Abettors Act 1861)颁布之后,前三类犯罪参与样态的区分开始失去实际的意义。在此之前的普通法规则对于刑事犯罪的从犯,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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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上,上述分类仅适用于重罪,轻罪案件中所有的参与者均被视为主犯,而且轻罪的事后从犯完全不负责任。 《1861年从犯和教唆犯法》(Accessories and Abettors Act 1861)颁布之后,前三类犯罪参与样态的区分开始失去实际的意义。在此之前的普通法规则对于刑事犯罪的从犯,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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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回避与帝国衙门进行交涉,也就成了乡民的愿望,谚语“有毒的不吃,犯法的不做”以及“一辈子不见官,仿佛活神仙”,[14]都是这种心态的反映。所以, 的不利地位。谚语“原告一张纸,被告就该死”,[163]这条谚语虽然没有说明原告是否具有恶意,但是鉴于被告由此而被拖累本身,其恶意已经存在。至于那些“三讲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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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至少刑不可能比罚更重要。这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犯法之小者”比“犯法之重者”多得多。所以罚的内容比刑的内容要丰富多采,罚的 仍然能够合理存在的话,那么将它翻译成“民法”,至多是个名称是否合理的问题,而不是“民法”的本体是否能够存在的问题。JUSCIVILE在英文中叫做CIVILLAW,在法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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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性{18}。正因为如此,今日的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刑法目标大都一致,所以在是否要区分不法与罪责这个根本问题上没有正当理由作出不同抉择:当我们将这些目标看做是 问司机:你这样违法不怕警察吗?司机说:现在警察都在长安街上。再说,违法与犯法不同。我只是违法但没有犯法,对违法只是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对犯法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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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秩序的规定,违反市场法规就要被“罚布”而入于官府。在秦国的法律中,对于“犯法之小者”“不用刀”而给以制裁的罚更是系统化了。根据刘海年先生对云梦秦简的研究, ,是为了说明敕令的重要性、根本性,是对君主的歌颂或吹捧。至于说敕令的内容是否最重要、最根本,那就不一定了。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对于宪的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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