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目的及遵循相关规则却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因此,前文在探讨消费者合同法时以传统的契约自由的发展史为切入点,逐步过渡到对消费者合同中特殊当事人和特别权利、 应特别规定前述第二种撤销权。此种撤销权最常见于各国有关挨户交易(或叫门口交易) 的法规中,如德国于1990年颁布了《门口交易及类似交易撤销法》;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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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其目的不但避免了无限制的契约自由所造成的双重危险,而且二者有机融合,更好的维护缔约各方利益,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13] 二、公共合同和格式合同 ( 大商家,或因获得行政保护而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部门;适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为普通而分散的消费者或经济实力较弱的小商家、小业主;第三,从合同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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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19世纪,也仅仅在某种狭义上来说是正确的。它只是在假定所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力量上是平等的时候才是正确的,而这种平等正是古典契约法 发展为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形成了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公司企业的对抗,双方平等的机会只具有形式意义,所谓的契约自由受到真正的威胁。 (二)完备市场的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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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19世纪,也仅仅在某种狭义上来说是正确的。它只是在假定所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力量上是平等的时候才是正确的,而这种平等正是古典契约法 发展为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形成了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公司企业的对抗,双方平等的机会只具有形式意义,所谓的契约自由受到真正的威胁。 (二)完备市场的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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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条款制定人标准解释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调和解释规则或利用者不利益的解释原则。[7]这一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制订人 使双方当事人都在公平的环境下,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与正义,其有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在商品房交易活动中,开发商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者经常使用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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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 缔结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契约自由的表现。其使用虽有预估经营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及促进社会发展等多种功能,但由其本身 免责条款的规定,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合同的情况。而我国国内的有关的理论,也主要围绕消费者合同的情况展开的。在这种背景下,自然地就形成了一种强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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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消费者的相对方即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合同自由应受一定限制。据此,学者主张在我国无须制定消费者合同的特别法。[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是 条款的著作,通说认为格式条款为合同草案,其拘束力根源采契约说。[8] (一)关于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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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及其检讨 有学者把此类合同主张为民事合同,目的是想突出平等合作的特点,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相对方的利益,以保护合同的契约精神。主要理由可归纳如下 到能较平等地与政府讨价还价的地位,从而实现意思表示的自由,尽量排斥公权的恣意{19}。第三,赋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消费者或用户,以程序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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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受损害方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对方后,既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本文所 ,用于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不公平合同的契约自由,同时就是为消费者特别设立的消费权利法。在消费合同纠纷案件中,生产者和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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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如垄断性企业与中小企业、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存在不公平的条款;一方受胁迫、受控制下签订的合同。第二,因为一方占有全部 根据自身利益来确定,法律无须太多的干涉。但是,由于商品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性与不可调和性,纯粹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并不能解决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尤其是超越当事人利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83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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