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的是票据转让中的问题,所以,若收款人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上票据转让的方式(背书交付与单纯交付)而受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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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37] 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格授予效力,即背书连续之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再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 中对回头背书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关于如何行使追索权的规定中涉及回头背书的问题。如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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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安邦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安邦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从记载主体的先后顺序上看,案渉票据背书的确前后衔接有序。但关键点在于: 通过交易(含借款)取得形式完备,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的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而不必对所有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但与此同时,如果持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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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原则上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只要转让人不是以票据买卖为常业,受让人在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应认可受让人的票据 关于其主体的举证责任。 当实际持票人持有背书连续的有效票据时,失票人认为自己丢失票据,自己系票据权利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失票人要举证证明自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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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瑕疵之原因,因其意思表示不能生效,票据受让人仍不能主张其善意取得而享有票据上之权利。[16]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看法,是源于对立法目的的差异, 证券上的权限和权利,所以,背书连续形式的存在可以使票据取得人产生该期望,即使从物权方面考察,占有背书连续的证券取得票据所有权或者质权,该外观信赖也应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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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瑕疵之原因,因其意思表示不能生效,票据受让人仍不能主张其善意取得而享有票据上之权利”。[16]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看法,是源于对立法目的的差异, 证券上的权限和权利,所以,背书连续形式的存在可以使票据取得人产生该期望,即使从物权方面考察,占有背书连续的证券取得票据所有权或者质权,该外观信赖也应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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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消极背书”情形,立法上未免有失粗陋。该公约作为一部新的国际统一票据法,在涂销的问题上理应兼采大陆及英美法系票据法既有的规则,并使之更臻完善。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则不仅规定了背书人已为清偿后得对本人及其后手背书涂销的情形,而且简约地规定了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的影响。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关于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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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有效的担保方式。对此,后文将予以具体阐述。 曾有观点认为,《票据法》第31条规定的是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以及非背书转让时背书连续的认定,该规定的重点在于票据 因普通债权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原因而移转。不过,这几种票据权利移转都是票据法以外的问题,不能适用票据法。参见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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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在被涂销人之后,持票人涂销行为之前的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涂销人不用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 票据上的所有背书都具有了连续性,那么被涂销的这次背书就视为本来就没有。否则,如果票据上原有连续的背书,但是经涂销后失去连续性,为保护持票人利益起见,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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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背书人如果已进行了有效签章并将票据交付,则仅在发生追索时才涉及是否能主张背书无效抗辩的问题,且该抗辩属于对人抗辩,只能向特定人提出。而 》第49条作扩大解释,并且结合票据法背书连续的基本原理对于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加以认定。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对经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的人,以单纯交付方式再次转让票据的情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7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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