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是对自然人使用还是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既遂论处。因为对自然人使用时,行为人主观上有盗窃的故意(以《 设密码的信用卡而送给第三者,第三者使用信用卡取得了大量财物,对盗窃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这是因为盗窃者提供信用卡给第三者,虽然对第三者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起了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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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其有无可以直接决定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资格,从而影响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分。 综上,对三角诈骗中受骗者的处分权限,只有从上述 ,Duncker&Humblot,1981,S.115. [11]同注⑽。 [12]谢绍华:诈骗罪当罚性的法哲学分析,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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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罪犯逃脱制裁。坚持交付说,就要求以犯罪的交付数额为标准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 ( 三 ) 牵连犯的认定问题? 1. 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对于 的数额限定。同理,两者的第二级和第三级加重构成的法定刑也一般都是金融诈骗罪为重 ( 保险诈骗罪例外 ) .按照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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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标准的不同意见。“占有说”为我国司法实践与许多学者所坚持,⒆按照此说,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应为:“欺诈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错误 的数额限定。同理,两者的第二级和第三级加重构成的法定刑也一般都是金融诈骗罪为重(保险诈骗罪例外).按照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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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一的。 如前所述,一个单纯的票据诈骗行为必然同时触犯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包容竞合。然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 明文规定的则依刑法规定定罪处罚即可(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规定依盗窃罪定罪处罚)。尚未解决的问题是:盗窃金融票证或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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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和银行卡也属银行结算凭证,但由于刑法专门规定了票据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故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或银行卡诈骗不构成本罪。综上所述,尽管不属于刑法列明 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社会危害大于冒用有效凭证行为,危害小的冒用有效凭证定盗窃罪,危害更大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行为定本罪,会导致严重的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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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卡行,特约商户一般不会成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范畴内的损失人。这也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和一些特殊主体犯罪如贪污罪、职业侵占罪的依据之一。 3、 用 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盗窃者来说,使用者的使用就等同于自己使用,盗窃者应当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而使用者没有参与盗窃行为,但是知道此信用卡为盗窃来的仍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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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30] 现在的德国刑法不仅在普通诈骗罪和计算机诈骗罪之外,单独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罪,而且其法定刑也明显低于这两种 信用的问题,那么,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呢?有论者提出,应当按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32] 笔者认为,如果我国刑法既没有象德国刑法那样规定滥用信用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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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端倪。例如: 我国由来已久的通说认为,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⑽。因为现代社会的财产制度是在所有权绝对原则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来 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如果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财物,成立诈骗罪;反之,应构成盗窃罪。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秘密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而被公权力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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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八种金融诈骗罪,但只是就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以及持卡人恶意透支情况下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那么,此外的几种 盗窃的故意得以证明,所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从而推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是由于可以证明行为人盗窃的目的是一时使用,所以由盗窃行为这一前提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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