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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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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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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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 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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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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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 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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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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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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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 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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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 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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