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被逮捕的可能,但是不能排除被刑事拘留的可能。当事人在被发现醉酒驾驶之后,明智的做法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 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该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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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的10%3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一年以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 (4)冒充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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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醉酒驾驶摩托车,怎样掌握入罪标准和量刑?答:我们认为,惩治“醉驾”犯罪,应当突出重点。醉 四、对于“醉驾”汽车的,如何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答: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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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仅需根据一般公众的生活经验,认为实施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高风险性行为,拟制的危险状态即可出现,刑法便可对其定罪量刑,故而较之实害犯以及具体危险犯,抽象 犯的典型立法例。而在台湾地区。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则更为普遍,其中最为显眼的就是其刑法典第185条之3所规定的酒后驾驶罪,而至于在台湾地区附属刑法及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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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并不是完全说不通。因为在《解释》看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特定情况下,它还是定罪情节。尽管先前的致人重伤的肇事结果是由 犯罪的机率,应当仿效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的规定,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或称为交通危险罪。[20]将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酒类后,不具有安全驾驶交通工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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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并不是完全说不通。因为在《解释》看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特定情况下,它还是定罪情节。尽管先前的致人重伤的肇事结果是由 犯罪的机率,应当仿效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的规定,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或称为交通危险罪。[20]将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酒类后,不具有安全驾驶交通工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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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只适用于结果犯,不适用于危险犯。因为对于危险犯的人身危险性,仅有危险状态达到或未达到之别,到达则入罪,未达到 还驾驶机动车,就已经构成醉酒驾驶罪。前述所谓的某些客观原因、在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地点和时间犯罪,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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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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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所以,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本人认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故本人认为就也不存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罪处罚的说法。 综上,本人 1、男方的第一个行为相互追逐别车(男女双方)应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科以处罚;2、男方第二个行为:殴打女方,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已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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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根据与案件本身直接相关的裸的事实考虑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在具体量刑时再考虑其他情节,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根据案中事实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渊源的考量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中的有期徒刑无疑不是指法定刑,否则后罪只要是危险驾驶罪之外的故意犯罪,就可以构成累犯,事实上几乎消解了成立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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