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 国外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由于没有直接侵犯法益,若没有刑法总则就教唆、帮助犯规定了修正性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 每个人都具有实质性的功能,故肯定功能性的行为支配没有问题,而且对共同引起的结果是否发挥了功能性的行为支配作用,不允许进行事后的判断。[14]在择一的共同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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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在1793年法国宪法所附的《人权宣言》第15条中规定:刑罚应与犯法行为相适应,并应有益于社会。该法典关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规定后来为许多欧陆 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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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自然便迫使他做这一桩事。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方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买或靠施舍得到食物时 禁止排除或减轻刑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66] 2、故意亦或过失? 期待可能性是否可以作为故意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只能作为过失行为的责任阻却事由?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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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①。新刑法公布以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财产犯法益的论述没有任何改变,仍指出: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 死刑犯的人权保障作为晴雨表。从理论层面而言,人权的角度审视死刑,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死刑是否能收到保护一般人的人权的特有的效果,或者说,死刑是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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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或较长的刑期。例如法国1885年累犯法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多次累犯,除判处主刑外,附加判处无期殖民地流刑 犯罪一样,我们也不能杜绝单位初次犯罪之后,再次进行犯罪。事实上,对于单位再次犯罪是否也应当从重处罚,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既然我国刑法典将自然人和单位同视为适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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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犯罪支配理论,认为对犯罪过程起到支配性作用的,应该评价为正犯,至于实际上是否亲自实施分则构成要件行为并不重要。正如台湾学者所指出的,德国及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 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共犯本身由于没有实施分则构成要件行为,而是通过正犯的行为侵犯法益,因而共犯的不法从属于正犯的不法;早期的可罚性借用说认为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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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自然便迫使他做这一桩事。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方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买或靠施舍得到食物时 三种观点:1、行为人标准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标准,判断在行为时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因为判断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时,不能脱离行为人自身,即使能够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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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范的事实,与法定性无关,不作为法定性应该体现在作为义务的法定。既然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由刑法来规定,那么作为义务就应当由刑法来规定。第二,根据刑法的 义务的来源。在德国,也有学说认为健全的国民之感情是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法与否之实质具体标准之一[8] 。但在日本,否定单纯的道德义务可以成立作为义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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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恐则败,不战而屈人之兵者为上。现代公务员不会傻到为公事犯法、显示自己能力低下地步。 认识论作为侦查讯问鉴别规律也说明,压力强制讯问不是虚假供述 构成犯罪的,由于前期回答利于侦查,节约了司法成本,理应从轻。侦查讯问不愿意讲自己是否参与其中的,可以。但有义务如实回答嫌疑人的身份、案发时活动、位置及与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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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按照这样的规定,是否传唤某一证人出庭作证,几乎完全控制在法庭审判长的手中,控辩双方一般只有提出申请 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认为出庭作证是不光彩的事,因此,不作证也不犯法。从审判实践看,证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而不愿出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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