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性审查有着本质差异,是两审终审程序以后的一种事后补救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和法定环节。(二)被动性。民事再审审查权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对 再审审查中发现的法律适用方面易发多发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新形势下,各类型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对其中具有普遍性问题应该及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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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有来自实务部门的学者认为,根据审判救济优先等原则,除了法定的一审终审案件外,对于其他不服一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掌握受理和立案标准 方式进行监督。笔者赞同此观点,因为它符合再审的补充性原则,英美法系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律都有类似规定[5],它有利于促使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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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审级制度、级别管辖制度、发回重审制度、审判组织形式、再审启动频繁化、简易程序多样化等问题为切入点,解析相关联问题的深层成因;在理念层面, ,则将四级两审终审制确立为我国统一化的审级制度。在此基础上,民事诉讼法典也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规定,并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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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在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二审制,即一般的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的 的再审模式下,如此宽泛的再审理由必然为再审程序的启动大开方便之门。再就上述主要证据不足的理由而言,现代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其证明标准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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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终审权。然而,抗诉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从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具有的终审权不复存在。[3](P314~315) 的成果显示,还没有谁为了保障法院的终审权而主张彻底废除再审制度。毕竟,再审制度不仅使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看起来是公正的,更关键的是它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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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强的正当性,从而有利于缓和人民法院目前所陷入的再审困境。 (二)民事抗诉的客体范围应当进一步明确并有所扩大 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民事诉讼,以及是否有权提出民事抗诉 次数上的限制,其则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行使此种抗诉权,如此势必给法院的终审裁判权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同时也会加剧检、法两家的摩擦,不利于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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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系尤其强调裁判的终局性,在民事诉讼方面,已经终审的判决很难推翻,在成文的《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提起再审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有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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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我们法院对这种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终审不终,感触最深。另外还有一条事由不明确,还有检察院抗诉带来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位影响的问题。 可是在社会 影响判决正确的情况,或者法官在裁判中有贪污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这里出现了一个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和上面列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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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应当调查取证的情形规定得较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颁发的《 (即有原则意义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实行三审终审),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发动,提高法官素质应成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 需要指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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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因新证据而随时被提起再审或改判,终审不终,致使已为生效民事裁判固定的民事关系随时被重新拉回到不确定状态,这显然与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司法 一、二审程序的法官应进一步强化指导当事人举证的工作,科学确定当事人举证时限,并为再审程序法官认定当事人在提出新证据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提供依据,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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