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许多局限。当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而引进的理论及制度框架作为新的观察视角逐渐为本国学术界所熟悉,更加 证据方法发挥作用的程度、有多少证人出庭作证、调解与判决结案的分布情况及其原因、审结案件一般所需的时间,等等。总之,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获得一套系统详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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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类永不停息的追求,为此人类需要不断改善有关程序。另一方面,由于人类认识能力和时间能力的局限性,什么是实体公正并不总是明明白白的,这时,以程序为本,在诉讼 很大,这使得对生效判决提起再审是再经常不过的事情。这使得我国民事裁判的安定性极其微弱。如果按照程序安定的理念来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法,这种状况是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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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的场合,法院对何人作出败诉判决的问题,为法官提供判决的标准。?⑥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原告所处的诉讼地位,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终点时间,也称限期举证,或称举证的时间效力。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期举证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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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精细的理论研究与此相适应。 社会发展之快,使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颁布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凸现了该法与社会发展现实的不适应性,并导致了1991 主义的色彩相当浓厚。如按照现行的审判监督理论,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或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种理论认识显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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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明的场合,法院 对何人作出败诉判决的问题,为法官提供判决的标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原告所处的 诉讼地位,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 的终点时间,也称限期举 证,或称举证的时间效力。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期举证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 未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提出了如下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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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再审实践,就如下问题作些理性思考。 一、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界域之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其一是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而提起的再审, 年甚至更长时间后主动提出再审或提出抗诉引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只有符合法定的具体情形(即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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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53条。),在胜诉之后,凭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是 。 表2 诉讼标的之金额与中国讼费规则沿革:19071999 法令之所出和颁布时间法令名称讼费计算依据 清政府,1907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诉讼物之价值 国民政府,1922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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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调解率,违背当事人意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是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方式,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解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调解书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 和申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形同虚设,而一审法院的再审案件大量增加,也使一些无理缠诉当事人利用再审拖延时间,不履行判决规定义务,使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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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与困惑,具体表现为: (一)在认定新证据方面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 在自身监督方面规定不科学、不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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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入为主的偏见进入再审程序,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法院可以没有时间的限制,随意提起再审,使得纠纷没完没了,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违背了及时 正义的基本要求。 (五)再审提起的时效期限规定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笔者认为再审期限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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