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方个人债务的:首先应由举债方举证,而非举债方只需证明对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可。若举债方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举债方未完成 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除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外,还应证明夫妻二人对借款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已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二)》实际上是免除了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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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方面,企业间的借贷已经得到司法实践认可,普通企业作为债权人亦可利用借新还旧的形式处理财务问题。更有甚者可能为追逐利益产生欺诈保证人的意思。即民间借贷中 获取对等的利益,此时保证人对债务人并无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证人明知借新还旧。例如(2005)民二终字第235号案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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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 ,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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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到民生银行汉正街支行账户。2014年12月10日伍某某被停职后,查询银行流水发现还从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其它账户陆续转入1,000,000余元至民生银行汉正街 他没有钱还。我向汪某发短信,催要借款,告诉他如果不还,我的朋友会找他要,工程款也结不出来。2014年年底,我约汪某在汉阳富乐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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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案涉房屋只剩下一笔债务即B银行的30万元借款需要担保。笔者认为,A银行的抵押权顺位不受借新还旧的影响。理由如下:1. A银行的主债务自始至终 经济危机,银行往往与贷户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借款。该行为与债务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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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本案前贷450万元和420万元,均不在张景德的最高额保证责任范围之内。450万元债务的性质为恒昌公司为张翼 张景德对借新还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可以认定,张翼德和恒昌公司签订870万元借款协议用于以贷还贷时,保证人张景德对此并不知情,故张景德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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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本人应承担责任,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不仅应返还本金,还应包括利息。由此,此类案件审理中,会出现由于责任性质不同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 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欺诈一方不主张撤销合同,那么借款合同仍为有效,除非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则担保合同也应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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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乙公司称:甲公司错列了被告,我公司并未收到甲公司货款,自然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如果甲公司在打款前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 借给老刘款项若干,老刘也打了借条,内容是:刘某某向汪某某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刘某逾期不还,小汪起诉,刘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写了之后小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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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是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较合适。其理由是,因为这个时候,不涉及到借款合同生效问题,就是单单合同履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而 而无义务,而借款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有偿借款合同还需要返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债务人一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所以应当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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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小编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 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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