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关键词:抵押权效力、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并抵押 抵押权效力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约定和登记。房屋和土地 的变现需要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就可以违背当事人的约定,任意扩张抵押权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在这方面,土地上已经建有房屋但是仅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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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也应在公告中写明。在不动产拍卖的场合,德国还要求在公告中催告未登记的权利人申报及主张其权利,以便在确定底价时能处分考虑该权利,确保其能受 抵押权系以优先支配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效力主要在于优先受偿,即在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行使变价权并从变价所得价金中优先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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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本身对船舶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船舶被依法拍卖,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在抵押权被依法消灭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债权登记,参与受偿。一般债权,通常是基于合同 一般债权人受偿。(三)逾期与未到期债权的受偿问题。逾期债权是否可以受偿分两种情况:一是逾期的船舶优先权不得再优先受偿,但可以一般债权参与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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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密的,也应在公告中写明。在不动产拍卖的场合,德国还要求在公告中催告未登记的权利人申报及主张其权利,以便在确定底价时能处分考虑该权利,确保其能受 抵押权系以优先支配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效力主要在于优先受偿,即在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行使变价权并从变价所得价金中优先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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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如果不动产物权尚未登记,则不应认为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合同的生效,只是产生了关于物权变动的 受偿会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权人对从物的变价款则无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但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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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证部门。”一方面,我国现在欠缺完整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登记法,即使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担保法却规定有职能并不完全相同的政府行政 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定依照担保法第41条,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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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普通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特别优先权中动产特别优先权与法国民法典规定相同,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对国家的某些特定债权可以享有,并且不需要登记。比利时民法典基本上仿效 第837条以“法定不动产抵押权”之名规定了三项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制度:(1)土地出卖人就出卖土地的债权对所出卖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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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20](一)优先权有以下含义:[21]1、优先权为法律直接规定 ,有过分局限于优先权人有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未注意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亦享有类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嫌。考察我国实践中对“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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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或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特定种类的债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9]法定抵押权和留置权不能代替优先权:①就标的物范围而言,优先权的标的物 时间先后,一律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不动产买卖人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时,若进行了登记,则按登记时间先后决定效力,如果不动产买卖人优先权未进行登记,则效力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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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不动产优先权发生竞合时,一般优先权人应就债务人的未设定特别不动产优先权的财产先受偿,不足部分才能依法律确定的规则就债务人的已设定特别不动产 利益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一般优先权,不论其登记与否,都应优先于抵押权,以根本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的问题。2、特定不动产优先权与抵押权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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