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视为危险方法,更不能将事实上只有抽象危险性的酒后驾驶、醉酒驾车归入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13] 3.抽象危险。抽象的危险是一种主观评价,一种行为是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38页。 [3]李希慧主编:《刑法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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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视为危险方法,更不能将事实上只有抽象危险性的酒后驾驶、醉酒驾车归入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⒀ 3.抽象危险。抽象的危险是一种主观评价,一种行为是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 ⑵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38页。 ⑶李希慧主编:《刑法各论》,中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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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的法律后果结合起来阐述。在他看来,由于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是能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换言之,行为 M].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112. {6}陈子平.论醉酒驾车罪(不能安全驾驶罪)的争议问题以台湾最高法院98台非15判决为例[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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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犯罪,现在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并不是刑法防线前移了,而是因为其他的法律法规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了违法行为,刑法才会出现相应的变动。如对醉酒驾车、飙车等情节恶劣的交通违规行为和恶意欠薪等严重违反劳动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况下,刑法理应将这些行为纳入犯罪圈,从而实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29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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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优于不及。为什么说这种过度性是正常的呢?因为,一方面,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行为,其他任何注重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法律责任判断都不可与如此注重行为人罪过心态的 符合了各相关构成要件之后,还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比如,经检测酒精含量达到80数值的醉酒驾车行为,虽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63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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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优于不及。为什么说这种过度性是正常的呢?因为,一方面,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行为,其他任何注重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法律责任判断都不可与如此注重行为人罪过心态的 符合了各相关构成要件之后,还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比如,经检测酒精含量达到80数值的醉酒驾车行为,虽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63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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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则在所不问。因此,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可以使得追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大为降低。如台湾刑法中对于酗酒与嗑药驾车的处罚规定,不论是行政法或刑法上的构成 ,则亦无须再将抽象危险犯和实害犯做出对比。事实上,欧陆法系关于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法律拟制,和普通法系中的推⑤定的犯罪构成极为相似。推定的犯罪构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7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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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的等同关系,或者说,只是一种概念上或者语义上的游戏。比如,警察向醉酒驾车强闯检查线之后逃逸的当事人开枪,显然(开枪)手段对于目的是不必要的,或者 必要和价值。 但是,行政处罚是不是显失公正?已经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优劣的评判问题。让法院来直接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2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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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何为全部 一次能够阻止立法者对犯罪圈的日益扩大。《刑法修正案(八)》依然如此。根据修正案,此次刑事立法新增了3个罪名:醉酒驾车或高危驾车罪、恶意欠薪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93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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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何为全部 一次能够阻止立法者对犯罪圈的日益扩大。《刑法修正案(八)》依然如此。根据修正案,此次刑事立法新增了3个罪名:醉酒驾车或高危驾车罪、恶意欠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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