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累计方法。 首先,对于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如贪污罪、诈骗罪等,应当认真考量行为人的前期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从而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累计计算的方法 行为,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前期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其犯罪数额亦应当累计计算。 其次,对于那些以暂时使用为目的的罪名,如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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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问题: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作出了解释。 直至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公布前, 。 (二)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本罪是以特殊主体构成的身份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关于共犯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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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问题: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作出了解释。 直至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公布前, 。 (二)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本罪是以特殊主体构成的身份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关于共犯的认定,有学者认为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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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不尽相同),应按照刑法典分则所确立的特别自首来认定与处理。 但是,在前述第三种情况之下,则只能成立一般自首而不能再以特别自首论。因而 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而构成贪污罪的,其犯罪行为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职务犯罪的外围犯罪行为,可以将此类犯罪人纳入特别自首的适用范围。(2)关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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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 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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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1988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 或经纪人因为交易双方介绍或代买代卖商品而获得的劳务报酬,且佣金的多少往往是以交易数额或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数额的百分比计算的,具有公正性,是正当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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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的规定;2000年7月《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2003年11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副经理等职务期间,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索贿收贿和侵吞公司钱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该判决的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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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均从既遂角度而言)。这种分类对于共犯的成立、罪数的认定以及追诉时效的计算具有重要意义。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 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很显然,司法解释持状态犯的立场,理由可能是法益侵害性更为严重的贪污罪尚且从贪污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若从结束挪用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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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款的,应以共犯论处。其中,主犯系内部人员的,应当以共同贪污罪论处,主犯系外部人员的,则以共同诈骗罪论处。 第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到刑法的制裁。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承包人行使承包权时对其出借行为的认定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处置:一是经营性承包,二是风险性承包。前者是指承包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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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普通社会成员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行为,才能与职务侵占等行为具有同质的认定,并让不同的罪犯也享受一下最后的平等、荣誉和尊严,从量刑的角度 》,《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⑶为此,有建议提出取消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规定,认为在盗窃罪的条文中加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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