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重要性更加突出,被害人的陈述成为法庭审理中的必经程序。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充分肯定了被害人 由此引起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和审判程序的混乱。 [⑦]3、如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出现被害人因感情因素等滥用上诉权的现象,造成二审案件大量增加,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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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足。[2]但是,有的解释未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原意,甚至个别问题的解释与立法明显不符。{1}(P4) 最高法院先后推出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 法官管理、选任、培训制度。涉及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则主要包括:全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所有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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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审判公开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虽有一定的发展,但距全面实现审判公开的要求 案件法律虽然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明确除单纯的程序问题外都应坚持开庭审理,以此增加二审程序的透明度。二审案件无论是否开庭审理,其裁判结果仍应公开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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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实质真实。”[5]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标准远底于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确实和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以“形式真实”或由“法律真实”作为 在终局裁判作出之后以新证据推翻判决,那么现在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存在改革的必要。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就意味着必须在审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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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只是一种目标模式。加之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即二审程序的启动完全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操纵,因此即使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够导致一审裁判被推翻,当事人也可放弃这种 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77页。[25]见陈朴生著:《刑事诉讼法实务》,第586页。[26]参见拙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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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不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在再审程序的立法方面,均没有把当事人作为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的 申诉复查程序是由两个听证制度构成。申诉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是经历了一审、二审的庭审与举证、质证所产生的裁判,故无需再重复那种开庭式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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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方面:首先,在立法没有认可的条件下,只能处于“”试行“”阶段。从形式上看,普通程序简易审并没有直接违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我们应当 二审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使得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从而使死刑复核为被告人多设一道程序保障的目的落空;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复核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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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刑事部分又发生法律效力,可交付执行的现象。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必须全案审查,《解释》规定的 人及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只要任何一方提出上诉或抗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全案进入二审程序,又何以如《解释》第二百五十条所说的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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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实质真实。”[5]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标准远底于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确实和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以“形式真实”或由“法律真实”作为 在终局裁判作出之后以新证据推翻判决,那么现在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存在改革的必要。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就意味着必须在审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12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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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实质真实。”[5]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标准远底于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确实和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以“形式真实”或由“法律真实”作为 在终局裁判作出之后以新证据推翻判决,那么现在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存在改革的必要。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就意味着必须在审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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