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从 是否继续进行尚处于模棱两可状态时,不允许适用行使特殊防卫权。如不法侵害人甲酒后无故持刀砍乙,丙上前劝阻。当丙将甲拉至一边劝解时,乙乘甲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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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者所述的诸种诉讼上的麻烦与处理效果的不适,同时,这在实践中也是违背刑事案件的客观侦查规律的,比如行为人连续的杀人行为发生于异地或相隔数年,其通常不 现象,机会同一性的方法还得留待司法人员在具体个案中去适用、去判断。 比如[22],行为人持刀,在房间中追杀被害人,虽客观上有多次砍杀行为,唯该数次砍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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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者所述的诸种诉讼上的麻烦与处理效果的不适,同时,这在实践中也是违背刑事案件的客观侦查规律的,比如行为人连续的杀人行为发生于异地或相隔数年,其通常不 现象,机会同一性的方法还得留待司法人员在具体个案中去适用、去判断。 比如[22],行为人持刀,在房间中追杀被害人,虽客观上有多次砍杀行为,唯该数次砍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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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性。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持的就是折中说的观点,《意见》中就驾驶 中使用的暴力行为并无本质的区别,犯罪分子驾驶的车辆就如同其他暴力犯罪中所采用的刀、枪等犯罪工具一样,已属于作案的凶器,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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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规定极为原则笼统,此类临界行为之性质则由法官裁量决定.(2)为适应刑事案件复杂多样的需要,我国刑法有一些扩大法条适用性的“其他”,这些“其他”规定,包容 。但是,实际上,法官对“杀人”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即“杀人”是否包括“为抢劫钱财而用匕首将他人刺死”的行为)肯定是存在的,只是,法官这时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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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但是特殊防卫权设立条款的法律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在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特殊防卫权可能被滥用,不利于人权的保护。为此,笔者有必要对此条款进行阐释 起淫心,甲强行奸淫了乙。事后,甲起身欲离现场时,乙声明要告发甲,甲持刀威胁说:“我还没过隐呢,你想告我,没门”。在此案中,如果采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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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已不具备完成犯罪的条件、但行为人自认为有可能完成犯罪而且自动放弃犯罪的案件排除出犯罪中止,这样有悖于犯罪中止的立法思想,也不利于满足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实际 案例二,甲乙丙三人持械于1994年8月某夜拦路抢劫,见某丁骑自行车过来,甲率先持刀上前拉住丁的自行车后座,喝令“下来!”丁下车并质问“干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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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保持活力。①因此,为了把刑法条文的规定正确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案件,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较为具体地阐明立法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司法人员 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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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 与丙推搡,甲即冲上前击丙面部一拳,乙也跟着冲上前刺丙胸部一刀,致丙死亡。因甲乙之间并无犯意联络,乙的行为属于片面共犯,故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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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走出接待室时,被杜志浩等人阻止,且有推拦、围堵等行为,即使于欢在持刀警告仍出言挑衅并逼近,故而认为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且正在进行,于欢出于防卫,目的是制止 不愿看到的,他们的目的是要钱,而不是要搭上自己的身体或性命。 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是一出悲剧,没有赢家,但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该案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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