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则便具有在投资关系中的直接适用效力。就物权变动而言,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公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 的投资主体无法界定而出现极度混乱,投资者权益将无从得以保护。 3. 破坏了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就国办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企业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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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便具有在投资关系中的直接适用效力。就物权变动而言,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公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 的投资主体无法界定而出现极度混乱,投资者权益将无从得以保护。 3. 破坏了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就国办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企业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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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便具有在投资关系中的直接适用效力。就物权变动而言,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变动,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公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 真正的投资主体无法界定而出现极度混乱,投资者权益将无从得以保护。 3.破坏了公司制度的基本规则。就国办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企业投资设立的独资公司或者合资公司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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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说,这一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必须统一的原则在土地权利制度上的体现。权利绝对原则这一原则是物权法中的物权绝对原则的体现。它的基本意义是,土地权利在本质上 ,这是财产权利本质的体现。登记原则这一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其基本意义是,在设立、变更、移转、消灭物权时,必须履行一个能让外界承认该权利变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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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我国目前尚 于有关专职机关掌管的专门薄册上,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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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合法权利,弄清房屋上是否设有抵押权等,这需要有一个可靠的方法将物权公示出来,让交易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法院能正确判断某一财产的现实状况。 上有一篇文章就是论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因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存在着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这是因为物权法、民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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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法的出发点是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与交易安全,故物权法的重点是物权变动中物权排他性后果与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形式。物权公示产生的公信力可以帮助交易人建立交易信心、增加交易可确定性从而推动人们自由选择和行动,交易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可以说“公示公信力是物权变动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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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就违反了类型强制或类型固定的要求。因此,为了充分保障主体的意思自治,实有必要尽可能的扩张物权法中物权的类型,以给交易主体更大的自治空间。扩张物权的 的混乱状况可见一斑。我们认为,计算机与网络作为一种工具的广泛使用,对于登记制度这一公示手段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登记的效率提高,查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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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创设物权的行为,将一个尚不存在的物权创设出来,必须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而不能根据债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即根本不可能将创设物权的 ,法律出版社,1997。[9]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70页,法律出版社,1997。[10]关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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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该命题本身就是在承认 ” 可以存在其他的方案,不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设计,通过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 也能达到目的。黄茂荣教授说得好:不论 位置,物权行为肯定论者可以容忍,为什么物权法中不设物权行为,就不可容忍呢?!这样,就显现出了物权行为论者以民法五编制且各编须有法律行为的观点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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