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条第1款与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空白背书由于不记明被背书人,因而无从知道票据曾经过何人之手,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 是很重要的原因,日内瓦法系禁止发行无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本票,但日内瓦法系却允许空白背书。对于这样的立法技术,施米托夫曾经提出批评,“日内瓦体系的法律弄巧成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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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该票据债务人即可以他们之间的原因关系不合法而主张。 3、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了不得转让字样 根据我《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记载 与人在票据所有权上的任何瑕庇概不知情。 消极抗辩主义,是指票据法以明文列举票据债务人不得施行抗辩的情事,凡不列举者,皆可作为抗辩事由的立法形式。大陆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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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同样,经过补记后,该支票和一般的有效票据具有同样的效力。有疑问者,收款人名称在补 因素。这一原理对支票来说尤其重要。但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由于法律并未真正确认票据无因性原则,支票的付款实际上以资金关系为基本条件。 [20]根据我国《票据法》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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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创造支票的出票行为,其行为人应担保该支票的可支付性责任。 (2)背书。票据最基本、最普遍的作用是代替现金使用,进行债权债务的结算。而这些作用 受到某种程度的阻碍时,又如何来主张权利,恢复既得的利益呢?本部份从票据到期日、拒绝证书以及偿还请求权等方面,分别作分析研究。 (1)到期日。到期日是指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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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该票据债务人即可以他们之间的原因关系不合法而主张。3、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了“不得转让”字样根据我《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 的规定虽属于消极限制的立法主义,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收,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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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最重要效力就是质权的设定,同时具有权利证明效力。设质背书应如何记载,法律多无规定。在票据设质时,《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明确规定,所谓设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而,以仓单质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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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受损的可能 ,故无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不可背书转让票据丧失导致权利收到损害的事实,如在出票人作禁止转让记载的票据并且 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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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按照汇票记载的文义,即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付款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的票据债务全部消灭和免除,汇票法律关系不复存在。②在担当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2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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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 作为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具有这样几个法律特征:其一,汇票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 付款人按照汇票记载的文义,即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付款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的票据债务全部消灭和免除,汇票法律关系不复存在。②在担当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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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三节 票据质押担保 第4.3.1条 记载“质押”字样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3.2条 质押后的票据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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