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体享有这种人身权益的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人格与身份利益。身份利益在现代法中已逐渐式微,而人格利益则正方兴未艾。人格利益包括物质性人格利益与精神性人格 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1页关于“私犯”部分。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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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12]近代以来的自然法学派亦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纳入自身理论体系并的确为之做了深入的 商务印书馆,1996。[3](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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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涵在不同位阶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部门当中,这些价值的和平实现保障着法的终极价值-公平的和平实现。混合过错或者说是与有过失这一概念跟其它法律概念一样 证明原告本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则原告自负责任。这对于受害人过于苛刻。后来,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修正了该规则,提出在加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如加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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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的分散,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这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罗马法以来“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古训,实现了责任承担的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的 保险费数量的限制;另一方面法律上也往往规定对受害人损失的最高赔偿额。如德国法对公路、铁路企业、从事电业运输和作业、机动车驾驶员、飞机驾驶员以及原子能设施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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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无论就其表现形式还是就其具体含义都有较大的差异性。例如在早期的古罗马法中只有作为家长的罗马市民才具有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而非 1993.120. [5][美]博登海默。 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97.25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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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依日本学者星野英一的考证,在西方,区分“法”与“法律”为一般常识,用词各异。在罗马法上为ius与lex;在法国为droit与loi;在 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9页。 [③]参见[日]田中耕太郎:《法家的法实证主义》,福村书店1967年版。 [④]《礼记·曲礼上》。 [⑤]《春秋左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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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无论就其表现形式还是就其具体含义都有较大的差异性。例如在早期的古罗马法中,只有作为家长的罗马市民才具有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而非罗马 社会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20。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警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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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正如有了土地、材料及图纸,并不意味着房子已经建立一样。那么,法治之法究竟需要哪些与其配套的制度要素?笔者认为,这些要素有法治观念、法治组织(主体) 并使神学政治转向世俗政治的话,那么,在另一端,它继承了别种经验,即以罗马法为代表的法典理性的经验。因此,建构主义方略,并非象一些人们所说的那样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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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对象形态是“物”,行使方式为“直接支配”。为何突显这两大特征?法是行为规范,自然首先关注利用财产的行为方式,而利用财产的行为方式归根结底 “因为原始人缺乏那种程度的思维能力,因而这个概念是虚假的。”(12)在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中,出现了无体物(resincorporales)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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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尼。 萨维尼出身于贵族家庭,从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起就在该校任罗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长、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1842年起任普鲁士政府的法律大臣 法律,从而保证了全国法律在联邦制基础上的统一性。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之所以如此推崇当时德国的这种“习惯法”,而反对制定全德统一的法典,就因为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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