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 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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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责任较轻,但并不能抹杀贪污、受贿行为本身所具有的 社会危害性,而上述观点却完全无视这一点。可见,一旦将主观因素作为社会危害性的 社会的结果,又怎么能仅仅根据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意图而认定其有罪呢? 同样的情形,也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以及不能犯未遂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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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 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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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相同,这个时候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的供述和其他间接证据决定了主客观统一性的认定,运输毒品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 ,手段诡秘,隐蔽性极强,不易获取证据;运输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规避法律,采取化整为零的运输手段,一旦查获就避重就轻地作虚假供述;加之绝大多数吸毒人员本身无法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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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前阶段,也会轻纵行为人。因为,本应认定为某种故意犯罪的行为,却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虽认定为故意犯罪,却否定了其原因自由行为,从而因行为人责任 加重犯层次,并相应调整和加重法定刑(限于篇幅,具体方案另文探讨)。将交通肇事罪理解为可以包括间接故意犯罪,有悖刑法法理,也会导致刑法上整个过失犯罪立法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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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务关系,三个证据相互结合,形成了受贿犯罪的一段证据链条,但是仍然不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因为在以上三类证据中,能证明工作人员 环节上,没有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但有多个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可以根据补强证据规则, 认定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同等的证明效力。(四)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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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态呢?我们认为不是,所谓的间接故意犯罪行为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规范行为概念。我们反对拟制性的规范行为概念,因此间接故意作为和不作为不是行为 行为,那么它又是什么呢?在刑法史上,人们有各种不同代替行为。目的行为论的倡导者威尔泽尔使用行态(Verhalten)这个概念为作为与不上位概念。[4] (P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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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使他人犯罪的人。其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含间接故意),发生间接故意教唆的场合,因为网络技术行为的复杂性 较大、数额巨大为条件,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要求,通常也不会认定为未遂犯。⑤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为了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而作了一些特别限制规定,也导致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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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需要分别判断,例如对于实行行为、间接故意是否存在必须分别进行判断,判断过程极其复杂,不是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口号能够概括的。(2)西方没有任何学派不同时 的思考,必须注意协调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 对很多犯罪的认定,涉及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在对待同一问题上的态度差异问题,对于这种差异刑法学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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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行纯正身份犯的认定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正犯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犯罪的认定,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都一直存在 无身份者构成从犯。认为这种情况下,有身份者利用了“无身份有故意的工具”,从而构成间接实行犯。间接实行犯也是实行犯之一种,因而可以认为无身份者属于有身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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