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于诉辩双方,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果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抗诉再审过程中参与提供证据,会打破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将会导致又一形式的司法不公。 纠正,又维护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特别重要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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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需要提起再审,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 即为终审裁判,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均不得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或抗诉,避免一个案件被反复再审,造成终审不终的局面。 ①应松年主编的《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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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院的审级职能。到了近代社会,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开始移植西方的民事诉讼制度 [4]。一九零九年清政府颁布实施了《法院编制法》,由于整部法规是 存在明显瑕疵引致判决不公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再审寻求改判。 2、审查式上诉审模式确保了终审判决的质量,不会引致再审的诉累。 首先,审查式上诉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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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加之目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手段过于单一,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造成大量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由于司法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过于随意,两审无法终审,一些不该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而进入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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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法上的滥用,会破坏了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造成案件的“终审不终”,有损司法权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较大的危害性[4 较好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滥用申请再审权,由当事人判断其启动再审的诉讼经济成本风险。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上诉案件就实行了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也就是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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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提申请的情况下,依据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目的在于让法院纠正裁判中一切可能存在的错误,叫做“有错必纠”。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如果 再审期限后,法院、检察院可以通过自身监督和抗诉监督途径对案件提起再审。但不要昨天终审,今天再审,朝令夕改。法院的自身监督和检察院的抗诉监督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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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适应已变化了的社会实践,人民法院围绕证据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以及执行制度等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改革,作为这一改革经验主要表现形式的 在多元化的程序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其价值在于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实体法领域与程序法领域当事人都存在较大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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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止本诉的审理。第260条〔翻译〕参与辩论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不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的,法院应为其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 可以再延长三个月。第325条〔上诉〕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裁判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提出第三审上诉需第三审法院许可。第三审上诉不影响裁判的确定。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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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需要提起再审,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 即为终审裁判,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均不得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或抗诉,避免一个案件被反复再审,造成终审不终的局面。 注释: ①应松年主编的《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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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权,而不应一味地追求司法既判力。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在二审终审程序以外,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这亦符合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其次 走上另一个极端,导致司法裁判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已经生效的裁判可以多次再审,其效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就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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