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时所考虑的重要价值,也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程序本身是分配资源的市场,诉讼的发动和适当的进行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根据自己的利益 使普通法与衡平法逐渐合并。1975年美国颁布了《联邦证据规则》,但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过多,诉讼迟延费用昂贵,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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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审理过程首先必须有利于纠正错误,而且必须体现再审程序应有的程序价值。程序价值不是泛指评价法律程序的所有价值标准,而是专指通过程序 崇义书,第520页。 [15]参见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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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当化,由此确立起中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如此,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将善莫大焉。[8] 二、量刑程序独立化的基本理由 (一)量刑指南等实体 ,才能减少当事人对法官判决权威性、合理性的质疑。 结语 如何保障控辩双方参与量刑程序的有效性,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辩护的充分性,让被告人以诉讼主体而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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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永无止境的。程序法的止争原则要求法院应作出解决纠纷的最终裁决,因为倘若人们求助法律程序来解决争执,那么争执须在某一阶段上最终解决,否则求助法律 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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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永无止境的。程序法的止争原则要求法院应作出解决纠纷的最终裁决,因为倘若人们求助法律程序来解决争执,那么争执须在某一阶段上最终解决,否则求助法律 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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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之间价值选择、利弊权衡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简易诉讼程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需求。 在我国从传统经济体制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其以平息矛盾为根本宗旨的务实目的,对社会更具有亲和力,能够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而使纠纷尽快得以解决,特别是在社会矛盾逐步集中在法院的今天,更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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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另外,笔者还认为法律程序尚应包括具体法律制度的结构问题,如某项权利的构成要件,某种法律关系 原则,如破除债权平等的优先权,该种特权并非意在制造不平等,实际上是国家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为达到实质的公平和平等,保护某些特殊社会关系的价值选择。又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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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收集证据是一种事实行为和个人行为,没有强制性,没有法律程序的约束;而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一种严肃的法律 第一,当证据材料为对方当事人持有时,对方当事人或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者以法律、法规有规定为由拒绝提供证据材料;当对方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本身就是证据材料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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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作决定,因此产生的后果自然也由他承担。确立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在于: 其一,有助于增进民事判决的合法性(ligitmacy),提高公众对民事 之一。但是,法官裁判要做到绝对的公正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程序只是不完善的程序。即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一个终极的正义标准,但要完全实现这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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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普遍优惠待遇。概言之,科学界定行政诉讼领域的滥用职权,尤其是滥用程序裁量权,是我国学者应当深入研究的迫切学术命题。就当下而言,人民法院可以 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 [23]同注[17]。 [24]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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