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与合同不成立的责任;亦有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消灭了大量本不该消灭 信用原则,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抵押权承担的责任部分应为债权人“信赖上利益”的损失部分,即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中设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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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超出其余额部分。”这一规定的 8条规定的情况是,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这里所说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是指这两个合同都存在有无效的原因。对此,我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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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当他人侵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时,抵押权人也可以基于抵押权追回抵押物;而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留置权 工时,因欠交付加工费或修理费而被C留置,随后C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以其留置物作为抵押物向其债权人B进行抵押。三、同一担保物上两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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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当免除其保证责任。二、抵押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应当订立合同,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的 减少价值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人的权利最主要是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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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现象的发生原因-余额再抵与重复抵押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具有排他性,但其排他性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理论上及各国立法上 ,对此问题曾有过争议,但最终仍然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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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而 ,而获得妥善解决,不致影响法律关系稳定。 5.典权存在期间太长,妨害土地的开发利用。 6.人民观念改变:典权之所以产生,在于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祖产属于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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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动产抵押制度。动产抵押制度不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而且在大陆法系诸国和英美法系中都有规定。它作为市场经济之下动产融资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 部门,赋予登记部门以司法权。纵观我国担保法,登记制度存在“多头执政”局面,抵押物登记制度根据抵押物的种类实行分别登记。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定着物、尚未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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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意味着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它只是指不能出现相冲突的抵押权。事实上,抵押人就某项动产设定抵押后,其作为所有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这时,只要无害于 但是两者的法律救济手段并不相同。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使抵押权可以在抵押物的某一部分或者变形物上存在,并且是整体存在。而留置权却没有不可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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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笔述愚见,以期专家赐教。 一、破产企业以厂房等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程序不规范,可否认定无效? 依照《担保法》第42条、第41条的 抵押登记不规范,故不予补办《房屋他项权证》,故而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直接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如果责成破产清算组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越权,且也增加讼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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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 房屋价值难以评估,而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抵押的一个程序,不能准确地评估抵押物,必将影响到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其二,国家对划拨土地可以根据需要收回,如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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