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佞之徒,必将不惜以其权利,为数重之让与,以为欺诈取财之方法,流弊所至,比使人人视交易为畏途,而妨碍社会解决之发展矣。”。[24]这种缺陷在 该缺陷,比如,采用客观真实观念的日本,由于否定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能保护交易安全的人为风险,实务上不得不运用禁反言的法理或者登记的推定力,来补救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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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面的,除上述案例指出的认为该情形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不少办案人员出于办案安全的考虑,不愿意也不敢轻易地肯定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该情形下如果肯定了 核心事实还是边缘事实、是主要事实还是次要事实、欺诈行为取得财物在整个交易中的比例、获取的利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等都是行为是否成立刑事诈骗需要考量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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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也是如此。如何在收购过程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同时又如何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收购,使其成 WTO以后,市场准入更宽松,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垄断行为也已出现,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也为了使外来 ui李曙光;《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北京: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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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而承认追认制度, 则会提高票据债务人的清偿力, 从而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保护交易安全, 这与《票据法》的立法原意才是一脉相承的。(四) 行为无瑕疵这个条件。追认制度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因此, 保证追认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上的瑕疵是十分必要的。因此, 我们要承认票据法上的无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143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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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是价值衡量的结果。对这种信赖利益的保护,正是对交易安全、秩序及效率的保护。可以说,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构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在善意 确立的物权取得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当排除此种情形下善意取得的适用。而在受让人具有欺诈、胁迫的手段(但未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时,则转让人虽为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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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按补正是否可能公司设立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相对无效即可撤销。1.公司设立绝对无效的原因如前所述,公司设立绝对无效是指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 人。无行为能力,或因受欺诈、胁迫而参加设立的,则可对抗第三人,对公司债务不负连带责任。这样,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为我国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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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为寻求安全的缔约环境所付出的费用、遭受缔约欺诈所付出的费用,从而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2、保证交易安全 商法上之诚信原则之保证交易安全的功能,主要表现于诚信原则作用于商主体、商行为或商事法律,调整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藉以保护交易之安全。对当事人欲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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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造成法律责任承担者的错位。[3] 从保护受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撤销公司登记 瑕疵公司,而让这样一个瑕疵公司去混迹市场,其结果必然会危害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8]相反,通过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另一方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86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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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各种因素的分析研究,对相关投资者提供信用等级信息,帮助投资者掌握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以规避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并以此营利的中介机构。 但是,在实践中信用评级机构 损害的保护制度,并将之扩及适用于第三人的保护,具体措施有:(1)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未受第三人的直接委托,但因为二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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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与执行条例。英国的自律型监管在实践中表现出灵活、效率和安全的优点:一是它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市场的竞争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条件;二是它不仅让证券 市场的力量不平衡,证券市场的垄断者可以很便利地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在我国,证券商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55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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