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因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撤诉、被诉主体的死亡等原因所引起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效力也应当然施加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附带民事诉讼也 的处理设置了障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当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二审改判,由于附带民事部分仍处于一审阶段,并且仍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而原审法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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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价值将越来越显示出其意义与魅力,不仅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具有意义,而且对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同样具有借鉴价值。(二)必须确立与 ,其科学的对策是实行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且审理期限及程序均依照二审程序。即基层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决,如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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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其中具有鉴定人资格的工作人员平时并不是“鉴定人”,而是从事其固有职务的刑事技术工作人员,例如法医、物证检验工程师、痕迹检验工程师等就是如此。这些技术 的提起,而并不在于具体的审理程序。因为再审程序的具体审理活动完全可以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有关规定,其特殊性并不十分突出。而控制再审的提起以及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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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自诉人和被告人进行调解。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 人民法院行使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高级人民法院一般是死刑的二审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使得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从而使死刑复核为被告人多设一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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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提起,而并不在于具体的审理程序。因为再审程序的具体审理活动完全可以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有关规定,其特殊性并不十分突出。而控制再审的提起以及再审的 证据提出期限对于防止国家的重复追诉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刑事诉讼法完全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其次,在判断新证据的确实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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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从重判处呢?”。于是他们便开始反悔,纷纷以“刑讯逼供”为合法理由在一审、二审中进行翻供。很多没有遭受刑讯逼供的犯罪嫌人、被告人都谎称自己以前的认罪供 案件被汰除,一些则改变了管辖,另外一些进入下一阶段,这种案件在通过刑事程序过程中数量减少的过程仿佛液体通过一个漏斗,总是只有一小部分流过全过程,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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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就签署一个包含刑罚的命令。如果被告人对处刑提出上诉,便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立即审判。当有不容置疑的证据时,检察官和被告人可以请求越过初步侦查 驻合议法庭检察官办公室。这些是在初审法官面前履行职务的控诉机关。然后还有在二审法官面前行使职能的驻上诉法院检察官办公室。这个办公室不开展初步侦查。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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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决定的重审”。上述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明确确立了对生效裁判的“非常救济”程序,已区别二审程序、三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的名 瑕疵。4?对再审判决加重处罚未加限制其他国家规定只有为被告人的利益方可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除非有法定事由方可提出不利被告的再审申请,美国规定检察机关在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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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未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从而引起二审程序;对于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控诉,从而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1968,Chapter4.有关帕克理论的中文介绍,读则可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第一章以下。[4]笔者在一些未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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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经一审判决后,需要经过第二级法院的审理并作出判决以后,刑事诉讼程序才告终结,二审裁判方为生效裁判;一审判决的生效则应是在没有上诉或 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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