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义为主导的庭审基本模式。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就是在吸收当事人主义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将由法官坐堂问案改成了坐堂 会对我国现行的一套刑事庭审程序造成很大的冲击与颠覆,对此理论准备是不足的,实践基础也很差,可行性不大,故不是个很好的立法选择与建议。 四、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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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时常出现在司法实务、立法实践中。这主要起因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借鉴吸收了某些当事人主义因素,但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并没有实现预想的结果,反而有更多 在程序法中有此规定。英美遵循了证据归证据,程序归程序的立法方法,传闻证据规则只是起到了促进证人出庭的作用。正如某学者所言:对证人而言,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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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10]我国对撤回公诉制度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缺陷,由于立法对 不利后果,如丧失可能被判无罪的时机等,都有权提出上诉,引起二审重新审理的法定程序。[26]上级法院对撤回起诉的理由,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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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问,因而庭审过程也较长。 从我国普通程序的立法及实际运作来看,我国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都更为简单和粗疏,合议庭的组成比较随意,人民陪审员并非一定参与,且 的现象比较普遍。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允许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拘留或逮捕之后,就与外界失去联系,完全处于被控制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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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模式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吸收和借鉴国外繁简分立原则,设立了简易程序,是进步的。但是,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 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2、樊崇义著:《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王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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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孙谦所说:即便排除退查、重新计算羁押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最高法院二审等特别因素,逮捕后至二审判决前羁押期限也可能达到14个月,如果出现特别因素,逮捕前究竟 试水,再好的程序设计也都无法进入操作中。 三、解构逮捕中心化的路径与方法 解构逮捕中心化可从立法、司法和社会三个方面推进。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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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制原则。作为诉讼意义上的刑事程序规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以任何形式包括以 ,都有理由提出上诉,引起二审重新审理的法定程序。 (三)撤回起诉决定与复议复核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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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涉及到很多证据问题。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大多没有专门的证据立法,但在程序法典中也较为注重有关证据规定的完善。例如日本,在其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裁判所制定的《 ,并不是被告人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而后者则是无罪推定原则中比较关键的内容。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于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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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审请再审是我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新启用的概念,其本意显然在于赋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定权利。然而,对我国的立法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再审程序 的行使,构成了对法院的实质性约束。既然民事诉讼法尊重当事人对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选择权,那么也就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再审程序选择权。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建立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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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而言,尽管也存在着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设计,但不论刑事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对法官的量刑活动都规定得过于宏观,甚至可以说是简单,在审判 有效展开。量刑辩论能不能切实有效展开,必然会成为制约量刑程序取得效果的瓶颈,这有赖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部乃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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