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被害者变成了肇事者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肇事者实际上是自己损害了自己,或者说是自己惩罚了自己。如果说这是“花钱买刑”的话,应该说这种“买卖”不论相对 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故意教唆表现为,教唆犯在教唆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明知他人实施其教唆的行为必然会过失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过失地引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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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犯罪,共同者所共同的都是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主张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是绝对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陷 笔者则认为,并不限于实行阶段。①实行过限可能发生于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例如:甲教唆乙杀丙女,乙接受了甲的教唆,但在杀丙女前先强奸了她,之后才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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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害者变成了肇事者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肇事者实际上是自己损害了自己,或者说是自己惩罚了自己。如果说这是“花钱买刑”的话,应该说这种“买卖”不论相对 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故意教唆表现为,教唆犯在教唆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明知他人实施其教唆的行为必然会过失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过失地引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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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害者变成了肇事者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肇事者实际上是自己损害了自己,或者说是自己惩罚了自己。如果说这是“花钱买刑”的话,应该说这种“买卖”不论相对 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故意教唆表现为,教唆犯在教唆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明知他人实施其教唆的行为必然会过失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过失地引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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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罪数也应该以共犯行为为基准来判断。[6]因此,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中所说的数罪,应当以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成立共同犯罪的个数作为 所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离开这一基本原则,让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所有犯罪行为买单,有违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也使得实行犯过限理论在确定教唆犯罪责时丧失意义。就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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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分析道:《刑法》第29条第1款属于教唆犯成立与处罚的一般规定,第2款是教唆犯罪的减轻形态,但应当在第1款原则指导下适用。{15}鉴此,《 ,当时的德国刑法理论认为,依据此一立法,在行为人误以为他人有责任能力而教唆或者帮助实施犯罪的场合,一方面由于直接行为人无责任能力,因而背后者不成立共犯;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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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杀人罪的立法比较简单,仅在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而缺乏有关教唆、帮助自杀犯罪的特别规定。在此一立法例下,参与他人自杀是否具有可罚性?学理上 间接正犯论处。如此处理,不至于不当地将之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进而导致对邪教组织犯罪的轻纵和对国民生命法益保护的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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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都只是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现行刑法第27条与旧刑法第24条都仅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予以处罚的问题,采取了否定回答(BGHSt9.370)(参见[日]松宫孝明:《刑事立法と犯罪体系》,成文堂2003年版,第259页)。 [3]参见[德]冈特施特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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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5条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1}侯艳芳:身份者教唆、帮助不具有该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的定性研究,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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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并不妥当,该观点实际上是以教唆行为替换实行行为的做法;再者,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一个死亡结果难以存在数个既遂之罪,如果依据该学者的观点就必须 误把丁当做丙杀死,乙发现杀错了人后随即又把丙杀死;又或者是在乙杀丙的过程中丙的妻子丁突然出现阻拦,乙将丙丁全部杀死。这两例中,甲对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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